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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PRES/FSS/2002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及转授予行政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根据十月十八日第59/93/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之授权决议,作出以下规定: 一、授权予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林美美学士以下权限: 一)授予十月十八日第59/93/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一款d项所规定之权限; 二)授予十月十八日第59/93/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一款e项所规定之权限,但肺尘埃沉着病之给付及因劳动关系中而生之债权给付除外; 三) 在上述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授予十月十八日第59/93/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一款f项所规定之权限,但签署证明书以及签署信件或文书发往行政长官及各主要官员办公室、立法会、司法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实体除外。 二、将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决议之授权第十八项所规定的权限,转授予社会保障基金副主席林美美学士。 三、现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并不妨碍对在授权及转授权范围内所作出之行为行使收回权、监管权及废止权。 四、对行使本授予及转授予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但不妨碍下款规定的适用。 六、在其委任之日及本批示公布之日期间,行政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在本授予及转授予之权限范围内所作之一切行为,予以追认。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社会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 冯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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