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四日第2/94/M号法律第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内,订定完善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大缆巷,面积39平方米,其上建有无门牌编号的都市房地产,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061号的土地的批给所需的要件。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356.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8/2002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Lam Soi及Kun Hei(又名Cheok Kun Hei)。
监於:
一、Lam Soi及其妻子Kun Hei(又名Cheok Kun Hei),二人以取得共同财产制结婚,居於澳门半岛大缆巷无门牌编号,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中国籍,透过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向行政长官呈交的申请书,并根据七月四日第2/94/M号法律第四条的规定,申请订定完善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39平方米,其上建有上指两人居住之都市房地产的土地的合同所需的要件。
二、提出该申请,是因为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第二分庭在登记编号201/98的普通诉讼程序笔录中作出、并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七日确定的判决,宣告他们为上指楼宇的利用权所有人。为着有关效力,已将有关的法院证明附上。
三、上指都市房地产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061号,其利用权以申请人名义临时登录於第26687F号,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发出的第5629/1998号地籍图中标示。
四、在递交开立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定了合同拟本,根据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的声明书,申请人已接纳当中的规定及条件。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举行会议,对批准申请发出赞同意见。
六、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於同一日期发出的赞同意见书上。
七、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并为着有关效力,已通知申请人有关完善合同的条件,透过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七日的声明书,申请人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完善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39(叁拾玖)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大缆巷,其上建有无门牌编号的都市房地产的土地的批给。该土地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发出的第5629/1998号地籍图中及物业登记局第23061号,并以乙方名义临时登录於第26687F号,其利用权已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第二分庭在编号201/98的普通诉讼程序笔录中作出、并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七日确定的判决确认属乙方所有。
第二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保留土地上原有的一幢两层高、地下为商业、一楼为住宅的楼宇。
第三条款——利用权价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权价金定为澳门币1,950(壹仟玖佰伍拾)元。
2. 每年缴付的地租定为澳门币101(壹佰零壹)元。
3. 根据七月四日第2/94/M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豁免乙方缴付第一款订定的利用权价金。
4. 欠缴地租将按税务执行程序规定进行强制徵收。
第四条款——土地的收回
1. 未经批准而更改土地的利用或批给用途,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2.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收回土地的宣告会产生以下後果:
a)土地的利用权被撤销;
b)土地连同其上所有的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收取由甲方订定的赔偿。
第五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六条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及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