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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通告一则,关於修订《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规章》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按照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日的批示,关於《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规章》之第一章第一条作出修订如下: 第一章 标的,性质,组成及总部 第一条 (标的) 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其标的是透过中介、调解及仲裁方式促进解决在澳门地区发生的,涉及金额不高於澳门币五万元的消费争议。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消费者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主席 何思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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