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12/管理委员会主席/2003号批示,民政总署通告一则,关於将若干权限授予行政执照处处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本署透过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通告,进行限制性晋升普通考试,以填补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号法律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仍然生效之前临时澳门市政局人员编制内高级资讯技术员职程第一职阶首席高级资讯技术员壹缺,现公布应考人评核成绩如下: 合格应考人: 分 李宝明 7.89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述应考人可於本名单公布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内提出上诉。 (经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管理委员会会议确认)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一日於民政总署 典试委员会: 主席:行政辅助部部长 梁慧明 正选委员:行政处处长 Lúcia da Concei??o Cordeiro Dias Le?o 候补委员:顾问高级资讯技术员 冼伟棠 本署透过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通告,进行限制性晋升普通考试,以填补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号法律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仍然生效之前临时澳门市政局人员编制内高级技术员职程第一职阶首席高级技术员(建筑范畴)壹缺,现公布应考人评核成绩如下: 合格应考人: 分 Francisco António Lopes do Rêgo Vizeu Pinheiro 8.22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述应考人可於本名单公布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内提出上诉。 (经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管理委员会会议确认)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一日於民政总署 典试委员会: 主席:行政辅助部部长 梁慧明 正选委员:行政处处长 Lúcia da Concei??o Cordeiro Dias Le?o 设计处首席高级技术员 冯文盛 本署透过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通告,进行限制性晋升普通考试,以填补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号法律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仍然生效之前临时澳门市政局人员编制内行政文员职程第一职阶二等文员贰缺,现公布应考人评核成绩如下: 合格应考人: 分 1. 冯志坚 6.572. Arsénio da Gra?a Cardoso Novo 6.36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述应考人可於本名单公布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内提出上诉。 (经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管理委员会会议确认)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二日於民政总署 典试委员会: 主席:行政处处长 Lúcia da Concei??o Cordeiro Dias Le?o 正选委员:行政处一等高级技术员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o 行政处一等文员 Jo?o Gilberto da Silva

通 告
第02/ADMM/2003号批示
根据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第16/2003号行政法规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一日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第02/PDCA/03号决议: 一、本人现将权限授予民政总署行政执照处处长李春梅,以便: (一) 确保上述行政法规第四章所指的饮食 / 饮料场所检查委员会发出通知以及作出正常运作所需的其他行为; (二)在(一)项所指的检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於向各部门及私人发出的函件上署名,函件所传达的内容应为纯粹的资讯或技术性意见,而非作出任何承诺或决定; (三) 在本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行使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第16/2003号行政法规赋予本人的其他职能。 二、上款所指的授权不包括同一法规中第十六条第三款 (二)项所规定的特别职权,且不妨碍授权者作出的指引。 三、本批示不影响授权人的收回权和监管权,也不优於以特别事宜为标的且具相同性质的批示。 四、废止七月十一日第01/ADMM/2003号批示。 五、本批示自签署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九月五日於民政总署 检查委员会主席 李思豪
第12/管理委员会主席/2003号批示
根据十二月十八日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项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行使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会议赋予本人之权力: 一、本人现将民政总署行政执照处寄送予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第16/2003号行政法规第九条所述实体的签署函件权限,转授予行政执照处处长李春梅。 二、本批示不影响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其主席或其他成员的收回权和监管权,也不优於以特别事宜为标的且具相同性质的批示。 三、本批示自签署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九月五日於民政总署 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仕尧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