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及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限予澳门监狱狱长李锦昌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签订有关“澳门监狱——羁留病房(仁伯爵综合医院)之保安系统讯号传回澳门监狱工程(0066-PT/EPM/2002)”之合同。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及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限予澳门监狱狱长李锦昌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签订有关“澳门监狱——羁留病房(仁伯爵综合医院)之保安系统讯号传回澳门监狱工程(0066-PT/EPM/2002)”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