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体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根据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体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补充规章》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其主席黄有力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批准上述规章第二条所述的日常管理行为之费用开支,以及其他性质不超过$15,000.00(澳门币壹万伍千元)的费用开支之权力。後者之行为应在委员会随後之会议内追认。 2. 在本授予的权限范围,至本批示刊登日,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所作的行为均获追认。 3. 本批示由刊登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四日於体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
主席:黄有力
委员:唐伟良
张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