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填补下列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号法律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仍继续生效的前临时澳门市政局人员编制内第一职阶首席高级技术员贰缺,经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通告,以文件审阅方式进行限制性一般晋升开考;现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并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修订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准考人临时名单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计十天内张贴於本署位於东方斜巷十四号东方中心M字楼行政处的布告栏,以供查阅。 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有关名单视作确定名单。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民政总署
典试委员会主席:行政辅助部部长 梁慧明
通 告
第08/管理委员会主席/2003号批示
根据十二月十八日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项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行使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会议赋予本人之权力;
本人现将权限授予及转授予:
一、副主席张素梅,以便:
(一) 监管文化康体部、卫生监督部、环境卫生及执照部和园林绿化部等属其管辖部门的工作;
(二) 监管及管理化验所;
(三) 许可开支最多至澳门币二十万元和清缴由其本人许可的费用,以及清缴因法律、合同或民政总署承担义务而产生的、且经管理委员会议决通过的无限额开支;
(四) 签署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述部门寄送予法院的函件;
(五) 签署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述部门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函件;但寄给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及司长办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关、警察总局、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的函件除外,这应由本人签署。
二、副主席谭伟文,以便:
(一) 监管行政辅助部、财务资讯部财务处和财产及采购处、澳门文化中心和澳门艺术博物馆等属其管辖部门的工作;
(二) 监管及管理建筑及设备部和道路渠务部;
(三) 许可开支最多至澳门币二十万元和清缴由其本人许可的费用,以及清缴因法律、合同或民政总署承担义务而产生的、且经管理委员会议决通过的无限额开支;
(四)签署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述部门寄送予法院的函件;
(五) 签署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述部门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函件;但寄给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及司长办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关、警察总局、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的函件除外,这应由本人签署。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李思豪,以便:
(一) 管理环境卫生及执照部、园林绿化部、交通运输部、质量控制办公室和财务资讯部资讯处的工作;
(二) 许可开支最多至澳门币八万元,以及清缴费用最多至澳门币二十万元;
(三) 许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第(一)项所指,且少於十天的主管职务;
(四) 许可期间少於十天的职务主管、错算补助及秘书职务的设立;
(五) 签署第(一)项所述部门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函件;但寄给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及司长办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关、警察总局、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的函件除外,这应由管理委员会主席签署;
(六) 按四月十日第54/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规定,核准在民政总署的电脑设备内安装软件。
四、管理委员会委员关施敏,以便:
(一) 管理行政辅助部、财务资讯部财务处和财产及采购处的工作;
(二) 许可开支最多至澳门币八万元,以及清缴费用最多至澳门币二十万元;
(三) 许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第(一)项所指,且少於十天的主管职务;
(四) 许可期间少於十天的职务主管、错算补助和秘书职务的设立;
(五) 签署第(一)项所述部门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函件;但寄给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及司长办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关、警察总局、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的函件除外,这应由管理委员会主席签署。
五、管理委员会委员伍秉贤,以便:
(一) 管理市民事务办公室、文化康体部、卫生监督部、澳门文化中心和澳门艺术博物馆;
(二) 许可开支最多至澳门币八万元,以及清缴费用最多至澳门币二十万元;
(三) 许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第(一)项所指,且少於十天的主管职务;
(四) 许可期间少於十天的职务主管、错算补助及秘书职务的设立;
(五) 签署第(一)项所述部门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函件;但寄给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及司长办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关、警察总局、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的函件除外,这应由管理委员会主席签署。
六、为确保每一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正常运作,於上述成员休假或不在时,按下列安排代任:
(一) 当副主席张素梅不在时:
由副主席谭伟文暂代监管文化康体部、环境卫生及执照部,而本人则收回对卫生监督部及园林绿化部的监管权,以及收回对化验所的监管及管理权;
(二) 当副主席谭伟文不在时:
由副主席张素梅暂代监管行政辅助部、财务资讯部财务处和财产及采购处、澳门文化中心和澳门艺术博物馆,而本人则收回对建筑及设备部和道路渠务部的监管及管理权;
(三) 当委员李思豪不在时:
由委员关施敏负责管理园林绿化部和财务资讯部资讯处的工作,委员伍秉贤则负责管理环境卫生及执照部和质量控制办公室的工作,而本人则收回对交通运输部的管理权;
(四) 当委员关施敏不在时:
由委员李思豪负责管理行政辅助部、财务资讯部财务处和财产及采购处的工作;
(五) 当委员伍秉贤不在时:
由委员李思豪负责管理市民事务办公室和卫生监督部的工作,而委员关施敏则负责管理文化康体部、澳门文化中心和澳门艺术博物馆的工作。
七、附表一所载的部门及附属单位主管,以便在有关职责范围内:
(一) 根据本批示,且不影响由管理委员会成员所作的指示下,执行非专属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权限的一般文书行为;
(二) 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释,并许可有关人员的假期,以及许可累积和转移假期;
(三) 根据法律及市政规章,科以罚款至澳门币五千元,并发出证明书及认证官方文件;
(四) 签署给予私人的、且纯涉及技术性的资料或意见的文书,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代表承担任何承诺或决定;
(五) 许可运用零用基金作出开支最多至每张发票计澳门币一千元;
(六) 经管辖其工作范围的上级预先许可後,将本条款第(一)至第(五)项所述的权力转授;
(七) 签署员工合同的附注。
八、载於附表二的主管人员进行表内的行为,而经管辖其工作范围的上级预先许可後,可将此等权力转授。
九、本批示不影响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其主席或其他成员的收回权和监管权,也不优於以特别事宜为标的且具相同性质的批示。
十、废止三月四日第04/管理委员会主席/2003号批示。
十一、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於民政总署
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仕尧
附表一
关於五月三十日第08/管理委员会主席/2003号批示第七款所指的主管人员
附表二
关於五月三十日第08/管理委员会主席/2003号批示第八款所指的主管人员
三十日告示
兹公布,黄金凤申请其已故配偶李志平之死亡津贴、丧葬津贴及其他金钱补偿。他曾为本署第五职阶助理员,如有人士认为具权利领取该项补偿,应由本告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之日起计三十天内,向民政总署行政处申请应有之权益。如於上述期限内未接获任何异议,则现申请人之要求将被接纳。
二零零三年六月三日於民政总署
管理委员会委员 关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