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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SS/2001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和转授予卫生局药物事务厅厅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鉴於有必要将决策权力下放,以确保卫生局的管理快捷而有效: 1. 依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条之规定,本人授权限予药物事务厅厅长Maria Noémia Marques Rodrigues学士,以便在其协调的附属单位的范畴内执行下列行为: 1)签署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承担履行国际义务一切所需之文件; 2)签署所有向公众发布之资料性文件; 3)依法规定签署从事药物技术助理员之专业活动的登记; 4)决定在药物产品及/或类似的产品之监督活动范围内的不涉及依法实施处罚的技术纠正; 5)给予批准载於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号法令附件B之B组及同一法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之制度下之货品入口。 2. 行使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刊登之社会文化司司长第34/2001号批示第2点授予本人之权力,现转授权限予药物事务厅厅长Maria Noémia Marques Rodrigues 学士,以便在其协调之附属单位范畴内执行下列行为: 1)批准在法律所限定范围内之超时工作或轮更服务; 2)批准员工及其家属出席医学委员会; 3)批准员工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型的活动。 3. 在此所作出的授予权限及转授权限,并不影响其收回权及监管权。 4. 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之日期间,药物事务厅厅长Maria Noémia Marques Rodrigues学士执行上述授权范围内之一切行为,均获追认。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日於卫生局 局长 瞿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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