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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DIR/2001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厅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经济局为填补人员编制翻译员职程第一职阶一等翻译员二缺,经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以文件审阅、有限制的方式进行一般晋升开考的招考公告。现公布应考人评核成绩如下: 合格应考人: 分 1.邝美珍 8.81 2.麦波 8.50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 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 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考人可自本名单公布之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内向核准招考的实体提起诉愿。 (经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经济财政司司长的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经济局 典试委员会: 主席:戴建业 正选委员:José Maria Pereira Coutinho 冯润良
通 告 第2/DIR/2001号批示
一、本人行使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号法令第四条f)项赋予的职权,并监於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现授权限予知识产权厅厅长高天赐学士实施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之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号法令所规定的行为。 二、同样,授予权限以签署所有卷宗组成及裁判执行所需之书信、文书及公函,以及发给其他行政部门之书信、文书及公函。 三、对於现授予之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察权。 四、通过本人之确认,知识产权厅厅长获许可转授其现被委托之权限予直接附属之主管人员。 五、至本批示的公布日期,知识产权厅厅长在现授予的权力范围内所作出的一切行为获追认。 六、废止公布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十一月二十日第11/DIR/2000号批示。 (按照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九日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九日於经济局 代局长 苏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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