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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02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给予旅游局一常设基金。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基於在本经济年度有需要拨予旅游局一项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号法令第一条规定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澳门币24,400.00元(贰万肆仟肆佰元整); 在该局的建议下,并经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职权,并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之第1/1999号法律第七条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号训令第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拨予旅游局一项金额为澳门币24,400.00元(贰万肆仟肆佰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代副局长白文浩,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局长文绮华代任; 委员:行政暨财政处处长萧爱珊,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储备暨会计科科长周凌珊,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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