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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IFT/2001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及转授予旅游学院代副院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按照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组之《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的六月二十二日第40/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条及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及第十二条,并根据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号法令第十三条的规定,本人决定: 一、将本人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授予代副院长甄美娟硕士: (一)指导及协助行政暨财政辅助部所有活动; (二)建议采取适当的措施改善该附属单位的运作; (三)根据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对该附属单位的活动计划 及对上级既定的指引,从协调角度上作出决定; (四)对该附属单位必须呈交上级批示之有关行为给予清晰 明确的指引,在作出决定前,如有需要,可给予意见; (五)确认该附属单位人员的工作评核; (六)根据法定条件,批准休假; (七)根据法定条件,证明有关人员的缺勤解释; (八)证明有关人员迟到的解释; (九)批准及签发以零用钱付款的购物申请。 二、将社会文化司司长在第40/2000号批示中转授予本人的权限转授予代副院长甄美娟硕士: (一)批准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三)批准返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 合同无关的文件; (四)批准提供与旅游学院存档文件有关的资讯、查阅该等文件或发出该等文件的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对行使现授权及转授权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废止公布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期《政府公报》第二组的一月六日第1/IFT/99号批示。 五、此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六日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三月五日於旅游学院 院长 维珍妮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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