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有必要将决策权力下放,以确保卫生局的管理快捷而有效: 1. 依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条之规定,本人授权限予副局长官世海医生: 1.1. 根据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导、协调及监察卫生局之一般卫生护理副体系,但不包括药物事务厅及医学委员会,以及在其范畴内执行下列行为: 1)签署有关通讯及为编制卷宗和为执行决定所需之文书; 2)分配任用其副体系附属单位之员工; 3)决定上款所指员工之缺勤及假期; 4)对从事提供卫生护理私人业务的牌照和执照,按照经五月十八日第20/98/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之规定,作出准许、中止及吊销事宜; 5)施行经五月十八日第20/98/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所规定的处罚。 2.行使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刊登之社会文化司司长第34/2001号批示第2点授予本人之权力,现转授权限予副局长官世海医生在其协调之副体系内执行下列行为: 1)根据现行法例,批准特别假和短期假,以及决定累积假期事宜; 2)批准在法律所限定范围内之超时工作或轮更服务; 3)批准员工及其家属出席医学委员会; 4)批准员工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型的活动; 5)决定员工前往香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干,但以该等员工依法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公干为限; 6)批准发出卫生局存档文件之证明,但法律禁止者除外。 3. 副局长认为有利於部门的良好运作时,可将合适的权限转授予有关主管。 4. 在此所作出的授予权限及转授权限,并不影响其收回权及监管权。 5. 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之日期间,副局长官世海医生执行上述授予及转授权限范围内之一切行为,均获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