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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SS/2001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和转授予卫生局副局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鉴於有必要将决策权力下放,以确保卫生局的管理快捷而有效: 1. 依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条之规定,本人授权限予副局长陈绮华学士: 1.1. 根据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指导、协调及监察卫生局的支援及一般行政副体系,以及在其范畴内执行下列行为: 1)签署有关通讯及为编制卷宗和为执行决定所需之文书; 2)分配任用其副体系附属单位之员工; 3)决定上款所指员工之缺勤及假期。 2. 行使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刊登之社会文化司司长第34/2001号批示第2点授予本人之权力,现转授权限予副局长陈绮华学士在其协调之副体系内执行下列行为: 1)根据现行法例,批准特别假和短期假,以及决定累积假期事宜; 2)批准在法律所限定范围内之超时工作或轮更服务; 3)批准员工及其家属出席医学委员会; 4)批准员工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型的活动; 5)决定员工前往香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干,但以该等员工依法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公干为限; 6)批准发出卫生局存档文件之证明,但法律禁止者除外。 3.本人再次行使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刊登之社会文化司司长第34/2001号批示第2点授予本人之权力,现转授权限予副局长陈绮华学士执行下列行为: 1)在证实合法的前提下,批准员工续任,以及将临时委任和试用性质的定期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2)批准员工在其职程内转换职阶; 3)签署计算及结算卫生局员工服务时间的文件; 4)批准退还不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合同执行或承诺保证的文件; 5)批准为员工、物料、设备、不动产和车辆投保。 4. 副局长认为有利於部门的良好运作时,可将合适的权限转授予其副体系的有关主管。 5. 在此所作出的授予权限及转授权限,并不影响其收回权及监管权。 6. 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之日期间,副局长陈绮华学士执行上述授予及转授权限范围内之一切行为,均获追认。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日於卫生局 局长 瞿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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