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第六条第二及第三款之规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八月一日第43/DIR/2000号批示第二点所赋予之职权; 决定如下: 1.将以下权限转授予公共开支处处长何燕梅学士: 1.1.准许载於预算内之拨款帐目应付开支之程序和结算,但须根据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第十八条和十九条规定,证实为合法、有预留款项和已获有权限实体准许; 1.2.得对机票、搬运行李、预支薪俸、年资奖金和其他法律规定津贴等申请作出决定; 1.3.准许重新发出无按时递交代理银行之支付凭单,即使开支涉及前财政年度; 1.4.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批准支付历年负担,而该负担应以正执行之预算内为此目的而登录之拨款支付。 2.公共开支处处长何燕梅学士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在现转授之权限范围内所作之行为,予以追认。 3.废止刊登於七月八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组《政府公报》的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第1/DCP/98号批示。 (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日於财政局
公共会计厅厅长 江丽莉
批示第002/DCP/2000号
鉴於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第六条第二及第三款之规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八月一日第43/DIR/2000号批示第二点所赋予之职权;
决定如下:
1.将以下权限转授予司库活动组代组长Sylvia Isabel Jacques学士:
1.1.准许不应收取之报酬和补助分期退回;
1.2.准许不应扣除之退回。
(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日於财政局
公共会计厅厅长 江丽莉
二零零零年营业年度之临时帐目(一月至九月)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财政局——厅长 Vitória Concei??o,批阅——局长Carlos F.A. ávi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