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经济年度有需要拨予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一项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号法令第一条规定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澳门币208,300.00元(贰拾万零捌仟叁佰元整); 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并经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职权,并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之第1/1999号法律第七条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号训令第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拨予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一项金额为澳门币208,300.00元(贰拾万零捌仟叁佰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 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办公室主任黄振东; 委员:办公室顾问赵镇昌; 委员:司长办公室司长秘书李少容。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