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填补体育发展局人员编制第一职阶首席技术员一缺,现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的规定,以文件审阅方式进行普通晋升开考,对象为体育发展局公务员。开考通告张贴在罗理基博士大马路综艺馆一座四楼体育发展局行政暨财政处,递交报考申请表的期限为十天,自本公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後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计。
二零零三年十月九日於体育发展局
代局长 黄有力
通 告
第35/GP/2003号批示
1. 根据公布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三月二十七日第25/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二月七日第12/94/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人把在体育发展处、体育设备处及体育医学中心内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的权限,授予体育发展局代副局长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学士。并把三月二十七日第25/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所转授予本人的部分权限,转授予体育发展局代副局长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学士,以便其在上指的附属单位执行职权,有关的权限如下:
1)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2)批准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3)签署上述附属单位主管权限以外的公函,但致行政长官和司长办公室、立法会、检察长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廉政公署、审计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机构或实体的属体育发展局职责范围的公函除外。
4)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关於体育发展局的开支表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75,000.00(澳门币柒万伍仟元)为限;如属获批准免除进行竞投或订立书面合同者,有关金额上限减半。
2. 本批示所授予及转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与监管权。
3. 对行使获授予及转授予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4. 在本权限授予及转授予的范围,至本批示刊登日止,体育发展局代副局长所作的行为均获追认。
5. 废止公布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一月十五日第6/GP/2003号批示。
6. 本批示由刊登日起生效。
(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九日於体育发展局
代局长 黄有力
第36/GP/2003号批示
1. 根据公布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三月二十七日第25/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人授予体育发展处代处长潘永权学士、体育设备处处长Gisela Maria de Assis Ho建筑师及行政暨财政处处长唐伟良学士以下的权限:
1)签署传达上级批示的公函和一般程序的通知文件;
2)接受其下属因缺勤而作的解释;
3)批准工作人员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请;
4)签署向供应商谘询价格的函件;
5)签发购置物料申请书。
2. 还授予行政暨财政处处长签署已获有权限实体批准的资产及劳务取得申请书、签署致印务局的印件申请以及政府船坞的劳务取得申请书,及本局员工的报到凭证,以及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批准维持享有房屋及家庭津贴申请的权限。同时把三月二十七日第25/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转授予本人,关於批准收回因病缺勤的在职薪俸的权限,以及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关於体育发展局的开支表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开支的权限,转授予行政暨财政处处长,但有关金额以$10,000.00(澳门币壹万元)为限。
3. 把上款所述批示第一款转授予本人批准作出载於体育发展基金预算开支表章节中关於发放个别津贴以资助体育总会及体育会的权限,转授予体育发展处代处长,有关金额以$20,000.00(澳门币贰万元)为限;当发放个别津贴以退回租赁体育设施的费用时,这项权限可提高至$150,000.00(澳门币壹拾伍万元)。
4. 当有关职位的据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
5. 本批示所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与监管权。
6. 对行使本批示所授予及转授予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7. 在本权限授予及转授予的范围,至本批示刊登日止,体育发展局上述各处级部门主管所作行为,均予追认。
8. 止公布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八月二十六日第33/GP/2002号批示。
9. 本批示由刊登日起生效。
(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九日於体育发展局
代局长 黄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