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DIR/2003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及转授予旅游局副局长、厅长及处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为填补旅游局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组别之第一职阶一等公关督导员一缺,经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公布以文件审查、有限制的方式进行普通晋升开考的招考公告。 现公布应考人评核成绩如下:
合格应考人: 分
Maria Kong 7.08
(经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社会文化司司长的批示确认)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於旅游局
典试委员会:
主席:一等公关督导员 陈力
委员:一等公关督导员 胡婉娴
一等公关督导员 石伟强
旅游局为填补人员编制高级技术人员组别一般制度职程之第一职阶顾问高级技术员二缺,经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公布以文件审阅、有限制的方式进行一般晋升开考的招考公告。 现公布应考人评核成绩如下:
合格应考人: 分
1. 邝淑英 7.922. Olívia Maria de Almeida Xavier 7.62(经二零零三年七月十日社会文化司司长的批示确认)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旅游局
典试委员会:
主席:发出执照暨稽查厅代厅长 陈露
委员:推广厅厅长 谢庆茜
宣传暨制作处处长 Alice Maria Silveiro Gomes Martins Coelho
为填补旅游局人员编制内技术人员组别一般制度职程之第一职阶一等技术员五缺,经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刊登,以文件审阅、有限制方式进行一般晋升开考的招考公告。 现公布报考人临时名单如下:
准考人:
Daniela de Souza F?o da Luz;贾美莉;Herminia Celeste da Silva;余万菁;黄富华。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本名单被视为确定名单。
二零零三年七月九日於旅游局
典试委员会:
主席:首席技术员 叶绿宝
委员:一等技术员 Albertino Campo
一等技术员 何仲仪
通 告
第13/DIR/2003号批示
根据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及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号法令核准的旅游局组织;
考虑到有必要订立分治的规定,旨在更好地将权限分配予本局的领导及主管职位的据位人,简化旅游局在执行所委托的工作时的行政程序;
本人现行使公布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六月十三日第52/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三款赋予的职权,命令如下:
一、将权限授予及转授予副局长:
(一)副局长文绮华学士:
获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号法令第五条授予的权限及本批示授予或转授予的权限,主要负责领导推广厅及研究暨计划厅的工作。
将下列权限授予副局长文绮华学士,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的代任者:
1. 建议采取认为有利於其组织附属单位正常和有效运作之措施;
2. 按照活动大纲及上级指示,对有关其附属单位的事宜作出决定,并行使其获授予或转授予的权力解决之;
3. 汇报关於其组织附属单位、且须上级批示的事宜,完备有关资料及必要时就采取之决定提供意见;
4. 确认其组织附属单位人员的工作评核;
5. 签署所有与其附属单位有关之文书;
6. 根据相关之年假表,批准年假、应工作人员请求批准年假之提前或延迟享受及其附属单位人员之合理缺勤。
将第52/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转授予本人作出该批示第一款(三)、(十一)、(十三)、(十六)、(十七)及(二十二)项所指行为的权限,转授予副局长文绮华学士。
(二)副局长白文浩学士:
获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号法令第五条授予的权限及本批示授予或转授予的权限,主要负责领导发出执照暨稽查厅及行政暨财政处的工作。
将下列权限授予副局长白文浩学士,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的代任者:
1. 建议采取认为有利於其组织附属单位正常和有效运作之措施;
2. 按照活动大纲及上级指示,对有关其附属单位的事宜作出决定,并行使其获授予或转授予的权力解决之;
3. 汇报关於其组织附属单位、且须上级批示的事宜,完备有关资料及必要时就采取之决定提供意见;
4. 确认其组织附属单位人员的工作评核;
5. 签署所有与其附属单位有关之文书;
6. 根据相关之年假表,批准年假、应工作人员请求批准年假之提前或延迟享受及其附属单位人员之合理缺勤;
7. 批准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所指之场所牌照申请,但以许可权属旅游局为限;
8. 签署旅游局发牌活动范围内关於场所之牌照;
9. 签署导游证及其他旅游业工作人员的证件;
10. 就有关机动车辆免税申请向财政局提供意见;
11. 对按照法律须有旅游局参与的场所改动申请作出决定;
12. 批准在牌照加上附注;
13. 对制裁程序作出决定。
将第52/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转授予本人作出该批示第一款(三)、(五)、(九)至(十四)、(十六)至(二十一)、(二十二)及(二十五)项所指行为的权限,转授予副局长白文浩学士。
二、将权限授予及转授予厅长和处长:
(一)一般权限:
将下列权限授予厅长、行政暨财政处处长和旅游活动中心主任,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的代任者:
1. 签署传达上级指示的公函,但发往行政长官办公室、立法会、检察长办公室、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司长办公室、廉政公署、审计署、警察总局和海关的函件除外;
2. 签署回应谘询请求的文书,只要该等请求不涉及本局的承诺及负担即可;
3. 签署其他与其附属单位日常运作有关之文书;
4. 根据现行法规,按照相关之年假表批准除主管人员以外之工作人员的年假、应请求批准年假之提前或延迟享受及其附属单位人员之合理缺勤;
5. 对其附属单位人员弹性上班时间规章的执行作出管理;
6. 批准其附属单位常用物料的申请。
(二)特别权限:
1. 发出执照暨稽查厅厅长
将下列权限授予发出执照暨稽查厅厅长,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的代任者:
1) 对於法律规定须有旅游局参与的场所,在发出装修工程牌照程序内,向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供意见;
2) 批准提供与发出执照暨稽查厅存档文件有关的资讯、查阅该等文件,但具保密性质的文件除外;
3) 制定传达上级批示的通告及其他有关程序的文书;
4) 签署该厅向属旅游局发牌活动范围内的场所发出的日常文书,但以不涉及决策性质为限。
2. 推广厅厅长
将下列权限授予推广厅厅长,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的代任者:
1) 批准传播及派发广告材料,签署有关寄发及处理宣传材料的声明书。
3. 行政暨财政处处长
将下列权限授予行政暨财政处处长,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的代任者:
1) 签署致公共部门、公共实体或私人实体的公函,但仅涉及日常的人事及财政事宜为限,以及就应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申请贷款和转换账户的文书进行签署;
2) 分派已在本局登记的日常往来函件;
3) 查核及签署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及旅游基金的收入文件,特别是旅游基金记录收入帐目的文件;
4) 代表旅游局签署以下文书:
a)报到凭证;
b)职务及法律上的状况的声明或其他类似证明书;
c)薪酬状况的声明或其他类似证明书;
d)本局公务员及服务人员之卫生护理证,并予以认证;
5) 查核及批阅递交予财政局关於本局工作人员在职务及法律上的状况更改的报告,以便对每月固定的收入和扣除进行登录、更新及登记;
6) 批准提供与行政暨财政处存档文件有关的资讯、查阅该等文件,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7) 查核及批阅递交邮政局处理之公务邮件;
8) 查核及批阅递交财政局之事先获得开支批准的申请建议书;
9) 查核及批阅递交予各供应财货及服务实体之已列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的,且有关开支建议书已事先获得批准的文书;
10) 查核及批阅由旅游基金专有预算承担事先获得批准的开支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
11) 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本局人员。
4. 旅游活动中心主任
将下列权限授予旅游活动中心主任,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的代任者:
1) 根据经行政长官按照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号法令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的批示,确保与旅游活动中心有关的各方面运作,特别是博物馆的运作;
2) 采取必要措施保养及维修设施;如因灾害或意外出现不可抗力、且导致旅游活动中心的设备或结构受到损坏的情况下,采取须上级核准或追认的紧急措施,并因应其行动的理由及时间附具合理解释,这些措施即使在无上级批示的情况下,都不得涉及任何承诺及负担;
3) 在上级知悉的前提下,知会所有与旅游活动中心签订合同的机构,关於该中心在运作上的变动;
4) 批准博物馆於特殊情况下在休馆日开放及延长开放时间,以便行政长官或司长所邀请客人作官方参观,同时知会局长并对其行为予以追认。
三、对於行使本批示所列授权或转授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可提起必要诉愿。
四、对於本授权或转授权的权限,本人保留收回及监管的权力。
五、副局长、厅长、处长至本批示生效日在本授权及转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予以追认。
六、废止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九月十五日第13/DIR/2000号批示及公布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四月二十二日第8/DIR/2002号批示。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的批示确认)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於旅游局
局长 安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