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行使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三日第十八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第26/2000号保安司司长批示第二款所赋予之权限,现转授予消防局副局长Eurico Lopes Fazenda副消防总监执行下列行为之权限: 1. 批准签发已存档文件之证明书,但法例规定例外的则除外; 2. 签署在消防局服务时间计算和结算书; 3. 批准服务於消防局的人员及其家属,接受在卫生局及仁伯爵综合医院范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之检查; 4. 透过履行法定手续,批准登录在地区总预算有关消防局的开支章节内而金额不超过五千元澳门币的用於资产及劳务取得之开支; 5. 还有,除上款所指的开支外,批准由於消防局的运作所必须并已确定的每月负担而出现的开支,包括支付水、电、清洁服务,或其他同类性质的开支; 6. 本授权对收回权与监督权并不构成影响; 7. 按此授权作出之行为,可提起必要诉愿; 8. 废止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11/CB/99号批示。 (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经保安司司长批示确认)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消防局
局长 马耀荣消防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