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至第十二条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根据公布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之三月二十七日第26/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三款,作出本批示。 1.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代副局长梁励学士本人下列权限,并转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本人获转授予之权限: 1)领导、协调及评核教育研究暨资源厅、学校督导人员及翻译人员(以下简称为权限范围)之整体活动。 (1)建议采取认为有利於该权限范围正常及有效运作之措施; (2)汇报关於该权限范围需上级批示之事宜,完备有关资料及必要时就拟采取之决定提供意见; (3)确保遵守适用於教育及青年范畴内之法律及规章,并为此制订所需之指示; (4)按照活动计划及根据上级指示,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之权力,就解决与该权限范围有关之事宜作出决定; (5)协调及跟进该权限范围预算之执行; (6)在教育及青年范畴内,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其他组织及实体合作; (7)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之文书; (8)建议人员之委任,以及对调派人员予该权限范围作出决定; (9)批准享受年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10)对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11)批给特别假期和短期无薪假; (12)准许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13)准许公务员及服务人员以及其亲属前往卫生局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14)决定公务员与服务人员出外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15)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的活动,以及批准有关人员在上项所指条件下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举行的该等活动; (16)批准返还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确保承诺或执行合同无关的文件; (17)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关於教育暨青年局之开支表章节中之拨款承担、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之开支,但以澳门币七万元为限,如属获批准免除进行竞投或订立书面合同者,有关金额上限减半; (18)批准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三千元之交际费用; (19)批准提供与教育暨青年局存档文件有关之资讯、查阅该等文件或发出该等文件之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0)执行所赋予之其他权限。 2.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长何丝雅硕士本人下列权限,并转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本人获转授予之权限: 1)领导、协调及评核学校管理暨行政厅、青年厅及法律人员(以下简称为权限范围)之整体活动。 (1)建议采取认为有利於该权限范围正常和有效运作之措施; (2)汇报关於该权限范围需上级批示之事宜,完备有关资料及必要时就拟采取之决定提供意见; (3)确保遵守适用於教育及青年范畴内之法律及规章,并为此制订所需之指示; (4)按照活动计划及根据上级指示,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之权力,就解决与该权限范围有关之事宜作出决定; (5)在教育及青年范畴内,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之其他组织及实体合作; (6)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之文书; (7)批准享受年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8)对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9)批给特别假期和短期无薪假; (10)准许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11)准许公务员及服务人员以及其亲属前往卫生局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12)决定公务员与服务人员出外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13)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的活动,以及批准有关人员在上项所指条件下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举行的该等活动; (14)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关於教育暨青年局之开支表章节中之拨款承担、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之开支,但以澳门币七万元为限,如属获批准免除进行竞投或订立书面合同者,有关金额上限减半; (15)批准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三千元之交际费用。 2)还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长何丝雅硕士本人之专属权限,并转授予按照第26/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本人获转授予对本局所有组织附属单位及从属机构行使之权限,尤其是: (1)签署任用书; (2)授予职权并接受宣誓; (3)批准临时委任、续任和临时委任或定期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4)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所有编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 (5)批准编制内人员及编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人员在职级内的职阶变更; (6)准许教育暨青年局人员进入教师职程之某一阶段及其晋阶; (7)建议人员之委任,以及对调派人员作出决定; (8)根据法律规定,批准免职及解除合同; (9)签署计算与结算教育暨青年局人员服务时间之文件; (10)签署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部门之报到凭证; (11)签署教育暨青年局之卫生护理证; (12)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之在职薪俸; (13)按照法律规定,准许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之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教育暨青年局人员; (14)协调及跟进预算之执行; (15)批准返还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确保承诺或执行合同无关的文件; (16)批准人员、物料与设备、不动产与车辆投保; (17)批准部门运作所必需之每月固定开支,例如设施及动产之租赁开支、水电费、清洁服务费、公共地方开支或其他同类开支; (18)批准提供与教育暨青年局存档文件有关之资讯、查阅该等文件或发出该等文件的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19)执行所赋予之其他权限。 3.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教育研究暨资源厅厅长郭庆基硕士本人下列权限,并转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本人获转授予之权限: 1)批准享受年假; 2)准许超时工作; 3)签署有关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之通信及为单纯编制卷宗及为执行决定所需之文书; 4)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关於教育暨青年局之开支表章节中之拨款承担、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之开支,但以澳门币一万五千元为限。 4.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教育厅代厅长陈宝云学士本人下列权限,并转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本人获转授予之权限: 1)建议采取认为有利於该附属单位正常和有效运作之措施; 2)汇报关於上述附属单位需上级批示之事宜,完备有关资料及必要时就拟采取之决定提供意见; 3)批准享受年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4)对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5)批给特别假期; 6)准许超时工作; 7)准许需要接受特殊教育之学生以选读科目方式修读课程,并提供同样之最後评核考试; 8)对於学生及家长就教育暨青年局属下学校机关作出之决定声明异议或上诉作出决定; 9)签署有关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之通信及为单纯编制卷宗及为执行决定所需之文书; 10)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关於教育暨青年局之开支表章节中之拨款承担、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之开支,但以澳门币一万五千元为限。 5.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青年厅厅长曾炽明学士本人下列权限,并转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本人获转授予之权限: 1)批准享受年假; 2)准许超时工作; 3)签署有关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之通信及为单纯编制卷宗及为执行决定所需之文书; 4)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关於教育暨青年局之开支表章节中之拨款承担、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之开支,但以澳门币一万五千元为限。 6.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学校管理暨行政厅厅长陈家豪学士本人下列权限,并转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本人获转授予之权限: 1)批准享受年假; 2)准许超时工作; 3)签署有关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之通信及为单纯编制卷宗及为执行决定所需之文书; 4)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关於教育暨青年局之开支表章节中之拨款承担、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之开支,但以澳门币一万五千元为限; 5)批准提供与教育暨青年局存档文件有关之资讯、查阅该等文件或发出该等文件的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6)转授予及授予对本局所有组织附属单位及从属机构之人员行使下列权限: (1)签署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部门之报到凭证; (2)准许发放年资奖金。 7.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社会暨教育辅助处处长袁凯清硕士本人下列权限,并转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本人获转授予之权限: 1)建议采取认为有利於该附属单位正常和有效运作之措施; 2)汇报关於上述附属单位需上级批示之事宜,完备有关资料及必要时就拟采取之决定提供意见; 3)批准享受年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4)对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5)批给特别假期; 6)准许超时工作; 7)签署有关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之通信及为单纯编制卷宗及为执行决定所需之文书。 8.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学前暨小学教育处处长闻李嘉丽学士及中学暨技术职业教育处代处长冯若梅学士本人下列权限,并转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本人获转授予之权限: 1)批准享受年假; 2)准许超时工作; 3)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关於教育暨青年局之开支表章节中之拨款承担之有关教育暨青年局属下教育及教学场所小额、紧急或不可延迟之开支。 9.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延续教育处处长陈旭伟学士本人下列权限,并转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本人获转授予之权限: 1)批准享受年假; 2)准许超时工作; 3)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关於教育暨青年局之开支表章节中之拨款承担之成人教育中心及语言推广中心小额、紧急或不可延迟之开支。 10. 巴波沙中葡幼稚园校长林炳焕学士、永添中葡幼稚园校长Maria Rita Lizardo Faria Correia学士、乐富中葡幼稚园校长梁显娟学士、民安中葡幼稚园校长Ivone Isabel da Fonseca P. de Senna Fernandes学士、巴波沙中葡小学校长卢兰馨学士、何东中葡小学校长区嘉媚学士、北区中葡小学校长高燕嫦学士、二龙喉中葡小学校长 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 学士、湾景中葡小学校长陈敏中学士、氹仔中葡小学校长罗永仪学士、黑沙官立小学校长郑国卿学士、路环中葡小学校长方燕芬学士、高美士中葡中学校长梁佑澄硕士及中葡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林雨生学士获准代表教育暨青年局局长签署所有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之通信及为单纯编制卷宗及为执行学校领导机关行政机构决定所需之文书。 11. 对於是次授予与转授予之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管权。 12. 对於因行使现授予与转授予之权限而作出之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13. 追认教育暨青年局两位副局长、上述各主管人员以及前学校管理暨行政厅厅长黎社建硕士与前延续教育处处长陈继春硕士之前作出之行为,只要有关行为系按照上款规定而作出。 14. 透过有权限实体之确认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之批示,教育暨青年局两位副局长可将现获授予和转授予之权限转授予属下组织附属单位之主管人员。 15. 废止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之八月二十九日第3/GDS/2000号批示、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之五月十八日第3/GDS/2001号批示、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之五月十八日第4/GDS/2001号批示及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之九月二十九日第5/GDS/2001号批示。 16. 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九日批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