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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局局长,作为签订为文化局提供资讯设备及网络系统保养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连同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怡和科技(澳门)有限公司”签订为文化局提供资讯设备及网络系统保养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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