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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3号澳门旅游博彩技术培训中心主席批示,将若干权限转授予中心主任。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根据刊登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四十八期第二组的第120/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作出上述批示之权限转授予澳门旅游博彩技术培训中心主任陈伟民教授。 二、根据上述批示第一条第16、17、18及19款,转授权限不超过澳门币五万元。 三、在转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需必要诉愿。 四、澳门旅游博彩技术培训中心主任自开始担任职务至本批示公布日期间在本转授权范围内作出的所有行为,予以追认。 (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认可)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於澳门旅游博彩技术培训中心 主席 李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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