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号法令第十五条c)项,以及十一月十三日第124/2000号保安司司长批示第二款之规定,本人着令: 一、授权及转授权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长Jo?o Maria da Silva Manh?o:授予副局长Jo?o Maria da Silva Manh?o,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的代任者下列之权限: 1)签署为组成卷宗及执行决议之必需函件或文书; 2)核准人员之年假表; 3)批准享受年假,以及应有关工作人员之请求而批准提前或延迟享受年假; 4)审批缺勤或迟到之理据是否合理; 5)核准本局人员之工作轮值表,并批准有关之修改。 本人根据十一月十三日第124/2000号保安司司长批示第一款(一)、(四)、(七)、(九)至(十一)、(十三)、(十四)及(十九)项内获转授予之作出行为之权限,现将之转授权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长Jo?o Maria da Silva Manh?o。 二、授权及转授权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长张玉英硕士: 根据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号法令第十五条第c)项赋予的权限,及通过本批示所作之授权及转授权,其主要负责领导司法监定化验所及司法警察学校的工作。 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长张玉英硕士,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的代任者下列之权限: 1)签署及分派由其领导之附属单位的信件及文书,但以其性质不取决於局长之决定为限; 2)核准由其领导之附属单位人员之年假表; 3)批准有关附属单位人员享受年假,以及应有关工作人员之请求而批准提前或延迟享受年假; 4)批准培训活动之规章; 5)审议及决定於七月二十七日第32/98/M号法令第七条第d)项及第e)项内所指之事宜; 6)核准实习计划。 本人根据十一月十三日第124/2000号保安司司长批示第一款(七)、(十一)及(十四)项内获转授予之作出行为之权限,现将之转授权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长张玉英硕士。 三、对本授权及转授权有之监管及收回权限不受影响。 四、对於行使本批示内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而作出之行为,可提起必要诉愿。 五、本批示自其刊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开始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由保安司司长批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