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公布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257/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之附件二表B(进口表)内之组别A中关於“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NCEM/SH,第三修订版)”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确之处,现更正如下: 原文为:“ ex. 0210(0210.11.00, 0210.12.00, 0210.19及” 应为:“ ex. 0210(0210.11.00, 0210.12.00, 0210.19及0210.20.00)”; 原文为:“ex. 0301(0301.91.00至” 应为:“ex. 0301(0301.91.00至0301.99)”。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