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基金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决议摘录 现考虑有需要对退休基金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的会议记录所叙述的权限进行行文、体系及更新的修订; 退休基金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根据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号法令所核准的退休基金会章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议进行新的永久性授权,以确保退休基金会良好及有效率之运作,履行法律所赋予之职责。 I-基此,授予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婉婷小姐所需之权限以作出所有退休基金会范围内之行为,包括: 1. 编制退休基金会之活动计划及预算; 2. 徵收收入及管理财产;在管理财产时需考虑能为基金会获取最大收益,考虑运用有价物必须之稳健性,以及符合监督实体指导方针; 3. 接受遗赠、遗产或赠与; 4. 订定及不断更新退休基金会之管理标准; 5. 准许将已失去效用之耐用品报废及随後以公开拍卖形式出售或销毁; 6. 倘适用法例有所规定,准许退还保证金及以银行担保取替存款或以现金所提供之保证; 7. 经核实合法性、已预留款项和已获有权限实体的准许後,批准载於退休基金会本身预算内的费用支付之处理和结算; 8. 批准不超过澳门币叁仟圆之交际费; 9. 批准工程与资产及劳务取得之开支,但以澳门币伍万圆为限; 10. 除上款所指开支外,亦可不论其金额多少批准因部门运作而需要之每月开支,如设施及动产之租金开支、水电费、清洁服务费、管理费或其他同类开支; 11. 批准为人员、器具、设备、不动产及交通工具投保; 12. 根据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号法令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核准经公共邮政经营人就公共邮政服务已设信用之行使; 13. 确认在退休基金会内进行竞投之判给卷宗; 14. 在授予之权限内,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名义,签署所有应在退休基金会内订定的合同的公文书; 15. 在退休基金会职责范围内签署发往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或区外的机关或实体之文书; 16. 根据适用之法律规定,准许退休及抚恤制度受益人之登录、中止及注销; 17. 根据适用之法律对不正确之扣除批准退还或补扣; 18. 按退休基金会存档之文件签发证明书,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19. 确保人事管理及行使纪律惩戒权; 20. 核准退休基金会内部规章; 21. 签署任用书; 22. 授予职权及接受名誉承诺; 23. 许可续任及使临时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24. 以退休基金会名义签订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个人劳动合同及提供劳务合同; 25. 许可人员职程内之职阶转换; 26. 准许依法免职及解除合同; 27. 签署退休基金会人员服务时间之计算证明书、有关供款结算之证明书及声明书; 28. 许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内之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29. 许可工作人员参加在本地区举行之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及其他类似活动; 30. 根据现行法例审批特别假期及年假之累积; 31. 决定工作人员往香港公干并可按法例规定,有权收取一天的日津贴; 32. 许可退休基金会的工作人员、退休金及抚恤金受领人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33. 根据每个个案适用之法律规定,得对预支薪俸、死亡津贴、丧葬津贴、交通费及行李运输费之申请作出决定。 II. 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得透过本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的确认将有关权限转授予行政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沙莲达小姐及主管人员。 III.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将由副主席代任之。 IV. 对於现授予之权限,并不妨碍对在授权范围内所作出之行为行使收回权、监察权及废止权。 V. 对行使现授予权限而作出之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VI. 追认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即前次退休基金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对主席作出授权决议日起,其在授予权限范围内所作之一切行为。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会 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婉婷 内部批示第02/CA-PRES/FP/2001号 I. 根据退休基金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授权决议第二条,本人转授权限予副主席沙莲达小姐以监察及监督退休基金会不同组织之附属单位。 II. 本人更转授下列特指权限予副主席沙莲达小姐: 1. 准许将已失去效用之耐用品报废及随後以公开拍卖形式出售或销毁; 2. 倘适用法例有所规定,准许退还保证金及以银行担保取替存款或以现金所提供之保证; 3.经核实合法性、已预留款项和已获有权限实体的准许後,批准载於退休基金会本身预算内的费用支付之处理和结算; 4. 批准不超过澳门币叁仟圆之交际费; 5. 批准工程与资产及劳务取得之开支,但以澳门币伍万圆为限; 6. 除上款所指开支外,亦可不论其金额多少批准因部门运作而需要之每月开支,如设施及动产之租金开支、水电费、清洁服务费、管理费或其他同类开支; 7. 批准为人员、器具、设备、不动产及交通工具投保; 8. 根据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号法令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核准经公共邮政经营人就公共邮政服务已设信用之行使; 9. 确认在退休基金会内进行竞投之判给卷宗; 10. 在授予之权限内,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名义,签署所有应在退休基金会内订定的合同的公文书; 11. 在退休基金会职责范围内签署发往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或区外的机关或实体之文书; 12. 根据适用之法律对不正确之扣除批准退还或补扣; 13. 按退休基金会存档之文件签发证明书,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14. 确保人事管理; 15. 许可人员职程内之职阶转换; 16. 准许依法免职及解除合同; 17. 签署退休基金会人员服务时间之计算证明书、有关供款结算之证明书及声明书; 18. 许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内之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19. 许可工作人员参加在本地区举行之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及其他类似活动; 20. 根据现行法例审批特别假期及年假之累积; 21. 许可退休基金会的工作人员、退休金及抚恤金受领人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22.根据每个个案适用之法律规定,得对预支薪俸、死亡津贴、丧葬津贴、交通费及行李运输费之申请作出决定。 III. 行政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沙莲达小姐得透过本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的确认将有关权限转授予主管人员,以确保退休基金会的良好运作。 IV. 对於现转授之权限,并不妨碍对在授权范围内所作出之行为行使收回权、监察权及废止权。 V. 对行使现授予权限而作出之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VI. 追认行政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沙莲达小姐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即前次退休基金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决议,以确认主席行使转授权所作之内部批示第06/CA-PRES/FP/99号之日起,其在转授权限范围内所作之一切行为。 (经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管理委员会决议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