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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PRES/2001号批示,通告一则,第10/主席团/2001号批示,将科处有关车辆使用牌照税罚款的权力授予交通暨运输部部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鉴於每年,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6/96/M号法律第七条及第九条规定订定的车辆使用牌照税自愿徵收期过後,前往临时澳门市政局交通暨运输部缴纳有关税款、欠款、延迟利息及罚款等的人数众多; 因在法律上临时澳门市政局无法徵收税款、欠款及延迟利息,但可徵收尚未转为强制徵收的罚款; 为方便科处及徵收有关罚款,并使整个过程更加快捷,以利市民及有关部门的工作; 本人现行使八月十二日第16/96/M号法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权能,将其科处有关车辆使用牌照税罚款的权力授予交通暨运输部部长。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於临时澳门市政局 主席 麦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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