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行使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号法令第四条f)项赋予的职权,并监於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现授权限予知识产权厅厅长高天赐学士实施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之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号法令所规定的行为。 二、同样,授予权限以签署所有卷宗组成及裁判执行所需之书信、文书及公函,以及发给其他行政部门之书信、文书及公函。 三、对於现授予之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察权。 四、通过本人之确认,知识产权厅厅长获许可转授其现被委托之权限予直接附属之主管人员。 五、对行使载於本批示所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六、至本批示的公布日期,知识产权厅厅长在现授予的权力范围内所作出的一切行为获追认。 七、废止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十月十二日第24/DIR/99号批示。 (按照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经济局
代局长 苏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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