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号法令第十五条c)项,以及十一月十三日第124/2000号保安司司长批示第二款规定,本人着令: 一、根据本人的专属权限及本人获转授的权限,现转授权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长Jo?o Maria da Silva Manh?o先生作出下列行为: a)签署为组成卷宗及执行决议之必需函件或文书; b)批准享受年假,以及应有关工作人员之请求而批准提前或延迟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员除外; c)审批缺席或迟到是否合理; d)按现行法例规定,给予特别假、短期无薪假,以及当放弃特别假时发给有关补偿; e)核准本局人员之工作轮值表,并批准有关之修改; f)批准本局各职程人员的晋阶; g)批准本局人员及其家属到卫生局接受健康检查委员会之检查; h)签署计算及结算本局人员服务时间的文件; i)批准本局人员参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之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j)批准提供与本局存档文件有关的资讯、查阅该等文件或发出该等文件的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k)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号法令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所指的信贷,而有关费用应按照预先规定的安排清还; l)批准发还不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承诺保证或合同执行的文件。 二、本人保留对上述转授权的监管及收回之权限。 三、对於行使本批示转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可提起必要诉愿。 四、自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一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间,司法警察局副局长於本转授权范畴内所作之行为均获追认。 (经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保安司司长的批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