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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GP/2001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及转授予体育发展局副局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本人根据公布在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社会文化司司长於六月七日作出的第33/2000号批示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二月七日第12/94/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本人在体育发展处、体育设备处和兼负推动大众体育的体育医学中心内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的权限,授予体育发展局副局长黄有力学士。并将上述批示第一款所转授予本人之部分权限,再转授予黄有力副局长,以便其在上指的附属单位和范畴内执行职权,有关的权限如下: 1)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2)批准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3)签署上述附属单位主管之权限以外的公函,其中并不包括发给行政长官和司长办公室,立法会,检察长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廉政公署,审计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的机构或实体的属体育发展局职责范围内的公函。 2.本批示所授予及转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与监管权; 3.对行使现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4.废止公布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十一月四日第63/GP/98号批示。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於体育发展局 局长 萧威利
第4/GP/2001号批示
1.根据公布在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社会文化司司长於六月七日作出的第33/2000号批示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人授予体育发展处处长赖宏学士、体育设备处处长刘楚远工程师、行政暨财政处处长唐伟良学士、兼负大众体育的体育医学中心处长王威立学士和兼负特别计划、体育赛事及表演范畴的澳门运动场处处长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学士以下的权限: 1)签署传达上级批示的公函和一般的程序通知文书; 2)接受其下属为缺勤而作的解释; 3)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请; 4)签署向供应商谘询问价的通知函件; 5)签发物料申请书。 2.还授予行政暨财政处处长签署已获有权限当局批准资产及劳务之取得的申请书,以及发给政府船坞的劳务之取得的申请。并将六月七日第33/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款,关於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关於体育发展局的开支表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的开支的权限,再转授予行政暨财政处处长,有关金额以澳门币壹仟圆为限。 3.当有关的职位担任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及转授予之权限。 4.本批示所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与监管权。 5.对行使本批示所授予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6.废止分别公布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期第二组及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组《澳门政府公报》的四月三十日第24/GP/98、25/GP/98和26/GP/98号批示,以及十一月十二日第64/GP/98号和第65/GP/98号批示。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於体育发展局 局长 萧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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