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第9/2000号批示有关职权转授条款,特别是其中第二款的规定,本人将下列权限转授予本办公室副主任Amílcar BatistaFeio学士: 一、转授上述五月十五日之第9/SAJ/2000号批示第一款第3、第8、第9、第10、第11、第12、第13、第14、第15、第18、第19和第21项所指的工作权限。 二、行使在此批示转授予的权限所从事的行为中,得进行必要诉愿。 三、本转授权限书在不影响收回和监管之权力下制定。
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於立法事务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高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