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GC/2001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及转授予二○○五年澳门东亚运动会协调办公室助理协调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本人根据公布在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十二月十八日第98/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1. 现将本人以下之权限授予助理协调员Estanislau António da Rocha工程师:
1)协调所有有关体育基建组、行政财政组、接待处及大门守卫的工作程序及事项;
2)批准及接受体育基建组、行政财政组、接待处及大门守卫等工作人员:
(1)享受年假的申请;
(2)其下属为缺勤而作的解释。
3)签署向供应商谘询问价的通知函件;
4)签署物料申请书。
2.本人根据十二月十八日第98/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所转授予本人之部分权限,再转授予助理协调员Estanislau António da Rocha工程师以便:
1)对体育基建组、行政财政组、接待处及大门守卫等工作人员执行以下的职权:
(1)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2)批准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2)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由二○○五澳门东亚运协调办的开支表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澳门币壹万圆为限;
3)签署除发给行政长官和司长办公室、立法会、检察长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廉政公署,审计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之实体的,属其附属组员及属二○○五澳门东亚运协调办职责范围内的文书。
3.对行使现授予及转授的权限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4.废止刊登在五月九日第十九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四月二十五日,二○○五年澳门东亚运动会协调办公室协调员之第3/GC/2001号批示。
5.在本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范围,至本批示刊登之日期,助理协调员所作的行为均获追认。
6.本批示於公布日起生效。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於二○○五年澳门东亚运动会协调办公室
协调员 萧威利
第6/GC/2001号批示
本人根据公布在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十二月十八日第98/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1. 现将本人以下的权限授予助理协调员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学士:
1)协调所有有关市场及推广组、竞赛组等的工作程序及事项;
2)批准及接受属市场及推广组和竞赛组的人员:
(1)享受年假的申请;
(2)其下属为缺勤而作的解释。
3)签署向供应商谘询问价的通知函件;
4)签署物料申请书。
2.本人根据十二月十八日第98/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所转授予本人之部分权限,再转授予助理协调员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学士以便:
1)对市场及推广组和竞赛组的工作人员执行以下的职权:
(1)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2)批准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2)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由二○○五澳门东亚运协调办的开支表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澳门币壹万圆为限;
3)签署除发给行政长官和司长办公室、立法会、检察长和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廉政公署、审计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之实体的,属其附属组员及属二○○五澳门东亚运协调办职责范围内的文书。
3.对行使现授予及本转授的权限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4.废止刊登在五月九日第十九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四月二十五日,二○○五年澳门东亚运动会协调办公室协调员之第4/GC/2001号批示。
5.在本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范围,至本批示刊登之日期,助理协调员所作的行为均获追认。
6.本批示於公布日起生效。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於二○○五年澳门东亚运动会协调办公室
协调员 萧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