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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GC/2001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及转授予二○○五年澳门东亚运动会协调办公室助理协调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本人根据公布在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十二月十八日第98/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1. 现将本人以下之权限授予助理协调员Estanislau António da Rocha工程师: 1)协调所有有关体育基建组、行政财政组、接待处及大门守卫的工作程序及事项; 2)批准及接受体育基建组、行政财政组、接待处及大门守卫等工作人员: (1)享受年假的申请; (2)其下属为缺勤而作的解释。 3)签署向供应商谘询问价的通知函件; 4)签署物料申请书。 2.本人根据十二月十八日第98/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所转授予本人之部分权限,再转授予助理协调员Estanislau António da Rocha工程师以便: 1)对体育基建组、行政财政组、接待处及大门守卫等工作人员执行以下的职权: (1)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2)批准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2)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由二○○五澳门东亚运协调办的开支表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澳门币壹万圆为限; 3)签署除发给行政长官和司长办公室、立法会、检察长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廉政公署,审计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之实体的,属其附属组员及属二○○五澳门东亚运协调办职责范围内的文书。 3.对行使现授予及转授的权限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4.废止刊登在五月九日第十九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四月二十五日,二○○五年澳门东亚运动会协调办公室协调员之第3/GC/2001号批示。 5.在本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范围,至本批示刊登之日期,助理协调员所作的行为均获追认。 6.本批示於公布日起生效。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於二○○五年澳门东亚运动会协调办公室 协调员 萧威利
第6/GC/2001号批示
本人根据公布在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十二月十八日第98/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1. 现将本人以下的权限授予助理协调员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学士: 1)协调所有有关市场及推广组、竞赛组等的工作程序及事项; 2)批准及接受属市场及推广组和竞赛组的人员: (1)享受年假的申请; (2)其下属为缺勤而作的解释。 3)签署向供应商谘询问价的通知函件; 4)签署物料申请书。 2.本人根据十二月十八日第98/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所转授予本人之部分权限,再转授予助理协调员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学士以便: 1)对市场及推广组和竞赛组的工作人员执行以下的职权: (1)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2)批准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2)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由二○○五澳门东亚运协调办的开支表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澳门币壹万圆为限; 3)签署除发给行政长官和司长办公室、立法会、检察长和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廉政公署、审计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之实体的,属其附属组员及属二○○五澳门东亚运协调办职责范围内的文书。 3.对行使现授予及本转授的权限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4.废止刊登在五月九日第十九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四月二十五日,二○○五年澳门东亚运动会协调办公室协调员之第4/GC/2001号批示。 5.在本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范围,至本批示刊登之日期,助理协调员所作的行为均获追认。 6.本批示於公布日起生效。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於二○○五年澳门东亚运动会协调办公室 协调员 萧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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