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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1号审计长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首席审计师,作为审计署设施的保安服务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审计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1999号法律第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7/2000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8/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二条及第98/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本署首席审计师高展鹏学士一切所需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为立约人,与“卫安(澳门)有限公司”签订有关审计署设施之保安服务合约。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计长 蔡美莉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於审计署 首席审计师 高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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