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暨就业局局长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所载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於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81/2000号批示第二款所赋予之职权,决定: 1. 将就业厅及职业培训中心的行政技术管理之权限转授予本局副局长林美美学士,尤其是: 1.1 签署上述两个部门与公共及私人实体之间的往来文件,但呈交予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及各主要官员办公室的文件除外; 1.2 认可上述两个部门人员的工作评核; 1.3 许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内之超时工作; 1.4 应所属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准许其享受假期或将之提前或延迟,并准许其合理缺勤; 1.5 准许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到澳门卫生局属下之健康检查委员会接受检查; 1.6 准许工作人员参与在本地区举办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1.7 许可返还与确保承诺及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之合同无关的文件; 1.8 准许签发存档於劳工暨就业局的文件之证明,但法律特别订定豁免的除外; 1.9 严格执行经济财政司司长注明接受非本地劳工的批示之规定,准许与作为提供非本地劳工的实体签定八八年二月一日第12/GM/88号批示第九款e)项规定提供劳务之合同,并确保遵守同款d)项所指之要件; 1.10 许可作出载於预算开支表章节中关於劳工暨就业局并在被转授权人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及资产及劳务取得之开支,但以澳门币贰万圆为限,如豁免谘询,该金额减半; 1.11 批准不超过澳门币壹仟圆之交际费; 1.12 应申请人要求及按本局所存资讯记录,签署有效期不超过六十天的外地劳工临时延期证明书(续期),但同一目的的证明书以连续发出不超过两次为限。 2. 将劳工事务稽查厅及工作卫生暨安全厅的行政技术管理之权限转授予本局代副局长陈景良学士,尤其是: 2.1 签署上述两个部门与公共及私人实体之间的往来文件,但呈交予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及各主要官员办公室之文件除外; 2.2 认可上述两个部门人员的工作评核; 2.3 许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内之超时工作; 2.4 应所属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准许其享受假期或将之提前或延迟,并准许其合理缺勤; 2.5 准许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到澳门卫生局属下之健康检查委员会接受检查; 2.6 准许工作人员参与在本地区举办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2.7 许可返还与确保承诺及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之合同无关的文件; 2.8 准许签发存档於劳工暨就业局的文件之证明,但法律特别订定豁免的除外; 2.9 根据《劳工稽查章程》之规定,就实况笔录之确认作出决定; 2.10 许可作出载於预算开支表章节中关於劳工暨就业局并在被转授权人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及资产及劳务取得之开支,但以澳门币贰万圆为限,如豁免谘询,该金额减半; 2.11 批准不超过澳门币壹仟圆之交际费。 3. 将以下属研究暨组织厅的行政技术管理之权限转授予研究暨组织厅厅长卢瑞冰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 3.1 应所属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准许其享受假期或将之提前或延迟,并准许其合理缺勤; 3.2 许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内之超时工作。 4. 将下列权限转授予行政暨财政处处长Lurdes Maria Sales或其法定代任人: 4.1 应行政暨财政处工作人员的要求,准许其享受假期或将之提前或延迟,并准许其合理缺勤; 4.2 许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内之超时工作或轮班工作; 4.3 签署劳工暨就业局人员服务时间之计算与结算书; 4.4 批准供应一般消费品及日用文具,但能导致额外开支或属於上级所定计划中预计的事项除外。 5. 本转授权限书在不影响收回与监管之权力下制定。 6. 透过获司长认可後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上述获转授权人将可转授被视为有助该局良好运作的适当权限予具主管职务的人员。 7. 从事透过行使现转授所赋予的权限行为,得进行必要的诉愿。 8. 本批示由刊登《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翌日起开始生效。 9. 废除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劳工暨就业局局长第11/DIR/DSTE/2000号批示。 (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六日批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