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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管理委员会主席/2002号批示,通告一则,关於第1/管理委员会主席/2002号批示附件一的授权及转授权。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本署透过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通告,进行限制性晋升普通考试,以填补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号法律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仍然生效之前临时澳门市政局人员编制内第一职阶一等高级技术员壹缺,现公布应考人评核成绩如下: 合格应考人: 分o?o Carlos Baptista Soares Telo Mexia 6,15 (经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管理委员会会议确认)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於民政总署 典试委员会: 主席:管理委员会委员 谭伟文 正选委员:行政辅助部部长 梁慧明 行政处处长 Lúcia da Concei??o Cordeiro Dias Le?o
根据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号批示关於拨给私人和私人机构财政资助的有关规定,民政总署现公布二零零二年度第三季度的资助名单: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六日於民政总署 管理委员会代主席 张素梅
公 告
为填补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号法律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仍继续生效的前临时澳门市政局人员编制内一等高级技术员一缺,经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通告,以文件审阅方式进行限制性晋升普通开考;现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并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修订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准考人确定名单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计十天内张贴於本署位於亚美打利庇卢马路(新马路)163号民政总署大楼一楼行政处的布告栏,以供查阅。
二零零二年十月四日於民政总署 典试委员会主席:行政辅助部部长 梁慧明
为填补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号法律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仍继续生效的前临时澳门市政局人员编制内技术辅导员职程第一职阶特级技术辅导员一缺,经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通告,以文件审阅方式进行限制性晋升普通开考;现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并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修订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准考人确定名单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计十天内张贴於本署位於亚美打利庇卢马路(新马路)163号民政总署大楼一楼行政处的布告栏,以供查阅。
二零零二年十月四日於民政总署 典试委员会主席:行政辅助部部长 梁慧明
为填补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号法律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仍继续生效的前临时澳门市政局人员编制内第一职阶一等助理技术员一缺,经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通告,以文件审阅方式进行限制性晋升普通开考;现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并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修订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准考人确定名单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计十天内张贴於本署位於亚美打利庇卢马路(新马路)163号民政总署大楼一楼行政处的布告栏,以供查阅。
二零零二年十月四日於民政总署 典试委员会主席:行政辅助部部长 梁慧明
为填补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号法律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仍继续生效的前临时澳门市政局人员编制内第一职阶二等文员伍缺,经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通告,以文件审阅方式进行限制性晋升普通开考;现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并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修订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准考人确定名单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计十天内张贴於本署位於亚美打利庇卢马路(新马路)163号民政总署大楼一楼行政处的布告栏,以供查阅。
二零零二年十月八日於民政总署 典试委员会主席: 行政处处长 Lúcia da Concei??o Cordeiro Dias Le?o
通 告 第11/管理委员会主席/2002号批示
监於第1/管理委员会主席/2002号批示附件一列出本署各部门及有关附属单位的主管人员,而按该批示第七点,彼等受权及获本人转授权作出某些行为。 监於按管理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决议,上述附件所载原由杨俭仪担任的技术辅助办公室部长一职,现已由高级技术员郭小丽担任。 现根据十二月十八日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项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行使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平常会议议决授予本人的权力,决定如下: 一、刊登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1/管理委员会主席/2002号批示附件一内,关於技术辅助办公室的内容改为: 部门/附属单位 主管人员 技术辅助办公室(部级) 郭小丽 二、追认该名人员自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按第1/管理委员会主席/2002号批示转授的权限作出的行为。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六日於民政总署 管理委员会代主席 张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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