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专员行使八月十四日第10/2000号法律第十六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二十一日第31/2000号行政法规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助理专员陈锡豪反贪局局长的权限,以及许可反贪局人员休假及缺勤的权限。 二、授予助理专员杜慧芳行政申诉局局长的权限,以及许可行政申诉局人员休假及缺勤的权限。 三、倘因故不能视事时,有关助理专员上述的职务由另一名助理专员担任。 四、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二日。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日
廉政专员 张裕
第65/2000号廉政专员批示
廉政专员行使八月十四日第10/2000号法律第十六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二十一日第31/2000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权廉政专员办公室主任何钰珊硕士,以便在本公署范围内从事下列工作:
(一)签署任用书;
(二)授予职权并接受名誉承诺;
(三)代表廉政公署签订所有编制外和散位之合同;
(四)准许散位合同人员职级之职阶变更;
(五)批准特别假期,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请求批准年假及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之在职薪俸;
(七)准许人员及其家属到卫生局接受健康检查委员会检查;
(八)准许人员参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九)根据现行法例之规定,准许按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发放有关人员的年资奖金及津贴;
(十)签署计算和结算人员服务时间的文件;
(十一)批准作出载於廉政公署本身预算及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预算开支表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之开支,但以澳门币五万元为限;如属获批准免除竞投及订立书面合同者,有关金额上限减半;
(十二)除上项所指开支外,还准许廉政公署内每月运作所必须和固定的负担带来的支出,如设施的不动产租赁和动产租赁、水电费用、清洁服务的支付、楼宇共同管理费或其他同样性质的开支;
(十三)准许人员、物品与设备、不动产与车辆之保险;
(十四)准许金额最高达五千元澳门币的招待费;
(十五)签署属本办公室职责范围内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以外的实体和机构的文书;
(十六)以廉政公署的名义签署一切有关应由办公室订立的合同的公文书;
(十七)批准就存档於办公室的文件提供资料、查询及发出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行使在此授予的权限所从事的行为中,得进行必要诉愿。
三、本授权限书在不影响收回、监管及废止的权力下制定。
四、透过经廉政专员认可并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本办公室主任可将有利於廉政公署部门运作的权限转授。
五、本办公室主任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日期间在本授权范围内作出的所有行为予以追认。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日
廉政专员 张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