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行使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三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十八期第二组公布之三月一日第27/2000号保安司司长批示中第三款赋予之权限,转授: 一、将本人经转授而获得之权限转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长,副警务总监编号176821,李小平,该等权限记载於所述批示第 一.(一)(1),一.(二)(3)及一.(三)(1),一.(三)(3),一.(三)(4),及一.(三)(6)款,计有: 一.(一)(1)签署任用书; 一.(二)(3)批准人员参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之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一.(三)(1)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号法令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所指的信贷,而有关费用之清偿须按预先命令; 一.(三)(3)批准进行及取得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开支表中关於澳门保安部队一章内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五万元正之紧急工程及资产,如属豁免举行竞投及/或订立书面合同,所指金额减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内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一万五千元正之劳务; 一.(三)(4)除上款所述开支外,亦批准为治安警察局运作所须之每月固定费用开支,诸如动产租赁、缴纳水电、清洁服务或其他同类开支; 一.(三)(6)批准签发存档文件之证明,除非法例有特别规定。 二、将本人经转授而获得之权限转授予资源管理厅厅长,警务总长编号107740,黄彩冰,该等权限记载於所述批示第一.(二)(1),一.(二)(2),一.(三)(4)及一.(三)(6)款,计有: 一.(二)(1)签署治安警察局之服务时间计算与结算书; 一.(二)(2)批准人员及其家属到卫生局及仁伯爵综合医院的健康检查委员会接受检查; 一.(三)(4)批准为治安警察局运作所须之每月固定费用开支,诸如动产租赁、缴纳水电、清洁服务或其他同类开支; 一.(三)(6)批准签发存档文件之证明,除非法例有特别规定。 三、 将本人经转授而获得之权限转授予出入境事务厅厅长,警务总长编号140831,李文俭,该等权限记载於所述批示第一.(三)(6),二.(二),二.(三)及二.(四)款,计有: 一.(三)(6)批准签发存档於出入境事务局文件之证明,除非法例有特别规定; 二.(二)就一切有关外国人入境、过境及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之申请作出决定; 二.(三)就有关临时居留许可之续期申请作出决定; 二.(四)基於临时居留证持证人之资料或申请而对该等证件之撤销事宜作出决定。 四、将本人经转授而获得之权限转授予情报厅厅长,警务总长编号137771,郑胜照,该等权限记载於所述批示第二.(一): 二.(一)作出五月三日第2/90/M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但非中国公民则除外。 五、本转授权限不妨碍收回权与监管权。 六、按此转授权限作出之行为,可提起必要诉愿。 七、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间,资源管理厅厅长,出入境事务厅厅长及情报厅厅长所作之行为均获追认。 八、废止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澳门政府公报》第十六期第二组之四月八日第24/99/CPSP号批示。 (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二日由保安司司长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