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经济年度有需要拨予国际法事务办公室一项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号法令第一条规定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澳门币230,267.00元(贰拾叁万零贰佰陆拾柒元整); 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并经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职权,并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之第1/1999号法律第七条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号训令第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拨予国际法事务办公室一项金额为澳门币230,267.00元(贰拾叁万零贰佰陆拾柒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办公室主任Jorge Manuel Faria da Costa Oliveira,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助理办公室主任Amílcar Batista Feio; 委员:特级技术辅导员 Celeste Pon,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一等技术辅导员Lam Pou Iu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