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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管理委员会主席/2004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及转授予该署各主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根据十二月十八日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项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行使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会议赋予本人之权力; 本人现将权限授予及转授予: 一、副主席张素梅,以便: (一)监管文化康体部和卫生监督部等属其管辖部门的工作; (二)监管及管理环境卫生及执照部、园林绿化部和化验所; (三)许可开支最多至澳门币二十万元和清缴由其本人许可的费用,以及清缴因法律、合同或民政总署承担义务而产生的、且经管理委员会议决通过的无限额开支; (四)签署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述部门寄送予法院的函件; (五)签署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述部门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函件;但寄给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及司长办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关、警察总局、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的函件除外,这应由本人签署。 二、副主席谭伟文,以便: (一)监管行政辅助部、财务资讯部财务处和财产及采购处、澳门文化中心和澳门艺术博物馆等属其管辖部门的工作; (二)监管及管理建筑及设备部和道路渠务部; (三)许可开支最多至澳门币二十万元和清缴由其本人许可的费用,以及清缴因法律、合同或民政总署承担义务而产生的、且经管理委员会议决通过的无限额开支; (四)签署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述部门寄送予法院的函件; (五)签署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述部门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函件;但寄给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及司长办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关、警察总局、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的函件除外,这应由本人签署。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关施敏,以便: (一)管理行政辅助部、财务资讯部财务处和财产及采购处的工作; (二)许可开支最多至澳门币八万元,以及清缴费用最多至澳门币二十万元; (三)许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第(一)项所指,且少於十天的主管职务; (四)许可期间少於十天的职务主管、错算补助和秘书职务的设立; (五)签署第(一)项所述部门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函件;但寄给第一款第(五)项所指实体的函件除外,这应由本人签署。 四、管理委员会委员伍秉贤,以便: (一)管理文化康体部、卫生监督部、澳门文化中心和澳门艺术博物馆; (二)许可开支最多至澳门币八万元,以及清缴费用最多至澳门币二十万元; (三)许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第(一)项所指,且少於十天的主管职务; (四)许可期间少於十天的职务主管、错算补助及秘书职务的设立; (五)签署第(一)项所述部门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函件;但寄给第一款第(五)项所指实体的函件除外,这应由本人签署。 五、管理委员会委员邓惠莲,以便: (一)管理市民事务办公室、质量控制办公室和技术辅助办公室的工作; (二)许可开支最多至澳门币八万元,以及清缴费用最多至澳门币二十万元; (三)许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第(一)项所指,且少於十天的主管职务; (四)许可期间少於十天的职务主管、错算补助及秘书职务的设立; (五)签署第(一)项所述部门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函件,但寄给第一款第(五)项所指实体的函件除外,这应由本人签署; 六、为确保每一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正常运作,於上述成员休假或不在时,按下列安排代任: (一)当副主席张素梅不在时: 由副主席谭伟文暂代监管文化康体部,监管及管理环境卫生及执照部,而本人则收回对卫生监督部的监管权,以及收回对园林绿化部和化验所的监管及管理权; (二)当副主席谭伟文不在时: 由副主席张素梅暂代监管行政辅助部、财务资讯部财务处和财产及采购处、澳门文化中心和澳门艺术博物馆,而本人则收回对建筑及设备部和道路渠务部的监管及管理权; (三)当委员关施敏不在时: 由委员邓惠莲负责管理行政辅助部的工作,而委员伍秉贤则负责管理财务资讯部财务处和财产及采购处的工作; (四)当委员伍秉贤不在时: 由副主席张素梅负责管理卫生监督部的工作,委员邓惠莲负责管理文化康体部的工作,而委员关施敏则负责管理澳门文化中心和澳门艺术博物馆的工作; (五)当委员邓惠莲不在时: 由委员伍秉贤负责管理市民事务办公室的工作,委员关施敏负责管理质量控制办公室的工作,而本人则收回对技术辅助办公室的管理权; 七、附表一所载的部门及附属单位主管,以便在有关职责范围内: (一)根据本批示,且不影响由管理委员会成员所作的指示下,执行非专属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权限的一般文书行为; (二)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释,并许可有关人员的假期,以及许可累积和转移假期; (三)根据法律及市政规章,科以罚款至澳门币五千元,并发出证明书及认证官方文件; (四)签署给予私人的、且纯涉及技术性的资料或意见的文书,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代表承担任何承诺或决定; (五)许可运用零用基金作出开支最多至每张发票计澳门币一千元; (六)经管辖其工作范围的上级预先许可後,将本条款第(一)至第(五)项所述的权力转授; (七)签署员工合同的附注。 八、附表二所载的处级单位主管,以便在有关职责范围内: (一)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释,并许可有关人员的假期,以及许可累积和转移假期; (二)许可运用零用基金作出开支最多至每张发票计澳门币一千元。 九、载於附表三的主管人员进行表内的行为,而经管辖其工作范围的上级预先许可後,可将此等权力转授。 十、本批示不影响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其主席或其他成员的收回权和监管权,也不优於以特别事宜为标的且具相同性质的批示。 十一、废止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第08/管理委员会主席/2003号批示。 十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於民政总署 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仕尧
附表一 关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第 01/管理委员会主席/2004号批示第七款所指的主管人员: 部门/附属单位 主管人员 质量控制办公室(部级) 容志成 市民事务办公室(部级) 高佩珊 * 技术辅助办公室(部级) 黄宝仪 文化康体部 马锦强 卫生监督部 吴秀虹 环境卫生及执照部 汪云 园林绿化部 潘永华 建筑及设备部 郭盛森 道路渠务部 麦俭明 交通运输部 贾靖龙 行政辅助部 梁慧明 财务资讯部 陈日鸿 法律及公证办公室(处级) 高立德 化验所(处级) 郭昌弼 澳门艺术博物馆(处级) 吴卫鸣 澳门文化中心(处级) 区慧思 * 代任 附表二 关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第 01/管理委员会主席/2004号批示第八款所指的主管人员: 处级单位 主管人员 社群互助促进处 欧振荣 公民教育及资讯处 林微笑 公共关系及新闻处 文雪儿 * 翻译处 蒋晖 文化活动处 蔡志雄 文娱康体 杨成朔 文化设施处 朱焯信 动物检疫监管处 郭华好 食物卫生检验处 梁咏娴 街市事务处 田纪洋 小贩事务处 刘如坚 环境卫生处 冯惠星 行政执照处 李春梅 稽查处 黎涣泓 公园处 梁玉钻 自然保护研究处 陈孝永 自然护理处 梁冠峰 绿化处 麦肇鹏 设计处 罗永德 建设处 何根 设备处 苏冠涛 工场及库存处 马荣钊 渠务处 何万谦 道路处 罗志坚 城市设施维修处 梁永安 驾驶执照处 谢国汉 车辆事务处 毕丹尼 运输事务处 赖健豪 行政处 狄青儿 人力资源处 江诗琪 培训及资料储存处 张达明 财务处 欧祖利 财产及采购处 林绍源 * 资讯处 刘俊标 * 代任 附表三 关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第01/管理委员会主席/2004号批示第九款所指的主管人员: 附属单位/姓名 行为 环境卫生及执照部 汪云 许可合葬和延长墓地租赁期;发出遗体安葬准照和续期;发出骨殖箱使用准照及发出在公共坟场内有关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并为该等准照续期。 卫生监督部 吴秀虹 对进口第7/2003号法律及第225/2003号行长官批示,涉及进口表B,A组所载的货物给予许可。 发出质量证明书。 发出卫生检验检疫证明书。 园林绿化部 潘永华 发出植物卫生证明书。 交通运输部 贾靖龙 科以关於车辆使用牌照税的罚款。 签署国际驾驶执照、特别驾驶准照、临时驾驶准照、学习驾驶准照、汽车登记摺和重型电单车及轻型电单车的登记摺及所有权凭证。 行政辅助部 梁慧明 签署生存证明书、寄送健康检查委员会关於人员事务的公函和表格、寄送行政暨公职局每月更新人力资源资料的公函和寄送退休基金会每月更新人员资料的公函。 许可保持房屋津贴及家庭津贴。 财务资讯部 陈日鸿 签署寄送银行关於转移款项的公函,但取消或开立定期存款则除外。 签署寄送银行购买外币的公函,以便透过民政总署的帐户支付已获相关批准的开支。 对根据本批示获相关批准的开支,签发最多至澳门币一万元的支付指令。 财务及采购处 林绍源 * 签署向外寄送的「对外申请表」(或订货单)。 * 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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