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限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 奥的斯电梯(香港)有限公司”签订有关为澳门博物馆内的扶手电梯及油压升降机提供保养服务的合约。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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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限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 奥的斯电梯(香港)有限公司”签订有关为澳门博物馆内的扶手电梯及油压升降机提供保养服务的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