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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99号行政长官批示,关於若干国家的国民得获免签证及入境许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国家之国民,得获免签证及入境许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南非;德国;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加拿大;南韩;丹麦;西班牙;美国;菲律宾;芬兰;法国;希腊;印度;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马来西亚;墨西哥;挪威;新西兰;荷兰;葡萄牙;爱沙尼亚共和国;波兰共和国;捷克共和国;新加坡;瑞典;瑞士;英国;泰国;乌拉圭。二、持有葡萄牙当局所发护照的非葡籍人士,亦获免签证及入境许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对以上两款所指外国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逗留,得适用经必要配合後的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号法令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废止十一月十六日第72/GM/95号、三月三十一日第20/GM/97号、四月三十日第61/GM/99号及九月二十八日第177/GM/99号批示。 五、本批示立即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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