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经济年度有需要拨予司法警察局一项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号法令第一条规定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澳门币580,000.00元(伍拾捌万元整); 在该局的建议下,并经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职权,并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之第1/1999号法律第七条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号训令第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拨予司法警察局一项金额为澳门币580,000.00元(伍拾捌万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局长黄少泽,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管理暨计划厅厅长Delana Diana Dias,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人事、财政暨财产管理处处长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