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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管理委员会主席/2003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及转授予民政总署副主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及各主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根据十二月十八日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项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行使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会议赋予本人之权力; 本人现将权限授予及转授予: 一、副主席张素梅,以便: (一)监管卫生监督部、环境卫生及执照部、园林绿化部、行政辅助部、财务资讯部财务处和财产及采购处,以及化验所等属其管辖部门的工作; (二)许可开支最多至澳门币二十万元和清缴由其本人许可的费用,以及清缴因法律、合同或民政总署承担义务而产生的、且经管理委员会议决通过的无限额开支; (三)签署第(一)项所述部门寄送予法院的函件。 二、副主席黄有力,以便: (一)监管市民事务办公室、技术辅助办公室、文化康体部、建筑及设备部、道路渠务部、澳门文化中心和澳门艺术博物馆等属其管辖部门的工作; (二)许可和清缴开支,以及清缴因法律、合同或民政总署承担义务而产生的、且经管理委员会议决许可的费用,金额最多至澳门币二十万元; (三)签署第(一)项所述部门寄送予法院的函件。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姗桃丝,以便: (一)管理技术辅助办公室、卫生监督部和化验所的工作; (二)许可开支最多至澳门币八万元,以及清缴费用最多至澳门币二十万元; (三)签署第(一)项所述部门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函 件;但寄给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及司长办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关、警察总局、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的函件除外,这应由管理委员会主席签署。 四、管理委员会委员李思豪,以便: (一)管理质量控制办公室、环境卫生及执照部、园林绿化部、交通运输部和财务资讯部资讯处的工作; (二)许可开支最多至澳门币八万元, 以及清缴费用最多至澳门币二十万元; (三)签署第(一)项所述部门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函件;但寄给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及司长办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关、警察总局、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的函件除外,这应由管理委员会主席签署; (四)按四月十日第54/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规定 ,核准在民政总署的电脑设备内安装软件。 五、管理委员会委员关施敏,以便: (一)管理文化康体部、行政辅助部、财务资讯部财务处和财产及采购处的工作; (二)许可开支最多至澳门币八万元,以及清缴费用最多至澳门币二十万元; (三)签署第(一)项所述部门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函件;但寄给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及司长办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关、警察总局、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的函件除外,这应由管理委员会主席签署。 六、管理委员会委员谭伟文,以便: (一)管理市民事务办公室、建筑及设备部 、道路渠务部、澳门文化中心和澳门艺术博物馆; (二)许可开支最多至澳门币八万元 ,以及清缴费用最多至澳门币二十万元; (三)签署第(一)项所述部门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函件;但寄给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及司长办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关、警察总局、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的函件除外,这应由管理委员会主席签署。 七、为确保每一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正常运作,於上述成员休假或暂时不在时,按下列安排代任: (一)当副主席张素梅不在时: 由副主席黄有力暂代监管行政辅助部,以及财务资讯部财务处和财产及采购处,而本人则收回对卫生监督部、环境卫生及执照部、园林绿化部及化验所的监管权限; (二)当副主席黄有力不在时: 由副主席张素梅暂代监管市民事务办公室、文化康体部、澳门文化中心和澳门艺术博物馆,而本人则收回对技术辅助办公室、建筑及设备部和道路渠务部的监管权限; (三)当委员姗桃丝不在时: 由副主席张素梅负责管理卫生监督部和化验所的工作,而副主席黄有力则负责管理技术辅助办公室的工作; (四)当委员李思豪不在时: 由副主席张素梅负责管理环境卫生及执照部和园林绿化部的工作,委员关施敏则负责财务资讯部资讯处的工作,而本人则收回对质量控制办公室和交通运输部的管理权; (五)当委员关施敏不在时: 由委员姗桃丝负责管理行政辅助部、财务资讯部财务处和财产及采购处的工作,而委员谭伟文则负责管理文化康体部的工作; (六)当委员谭伟文不在时: 由副主席黄有力负责管理市民事务办公室、澳门文化中心和澳门艺术博物馆的工作,而委员李思豪则负责管理建筑及设备部和道路渠务部的工作。 八、附表一所载的部门及附属单位主管,以便在有关职责范围内: (一)根据本批示,且不影响由管理委员会成员所作的指示下,执行非专属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权限的一般文书行为; (二)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释,并许可有关人员的假期,以及许可累积和转移假期; (三)根据法律及市政规章,科以罚款至澳门币五千元,并发出证明书及认证官方文件; (四)签署给予私人的、且纯涉及技术性的资料或意见的文书,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代表承担任何承诺或决定; (五)许可运用零用基金作出开支最多至每张发票计澳门币一千元; (六)经管辖其工作范围的上级预先许可後,将本条款第(一)至第(五)项所述的权力转授; (七)签署员工合同的附注。 九、载於附表二的主管人员进行表内的行为,而经管辖其工作范围的上级预先许可後,可将此等权力转授。 十、本批示不影响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其主席或其他成员的收回权和监管权,也不优於以特别事宜为标的且具相同性质的批示。 十一、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於民政总署 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仕尧
附表一 关於一月六日第01/管理委员会主席/2003号批示第八款所指的主管人员 部门/附属单位 主管人员 质量控制办公室(部级) 容志成 市民事务办公室(部级) 邓惠莲 技术辅助办公室(部级) 黄宝仪 文化康体部 马锦强 卫生监督部 吴秀虹 环境卫生及执照部 伍秉贤 园林绿化部 潘永华 建筑及设备部 郭盛森 道路渠务部 麦俭明 交通运输部 贾靖龙 行政辅助部 梁慧明 财务资讯部 陈日鸿 法律及公证办公室(处级) 高立德 化验所(处级) 郭昌弼 澳门艺术博物馆(处级) 吴卫鸣 澳门文化中心(处级) 区慧思 附表二 关於一月六日第01/管理委员会主席/2003号批示第九款所指的主管人员 附属单位/姓名 行为 环境卫生及执照部 伍秉贤 许可合葬和延长墓地租赁期;发出遗体安葬准照和续期;发出骨殖箱使用准照及发出在市政坟场内有关私人坟墓或墓室的工程准照,并为该等准照续期。 卫生监督部 吴秀虹 对进口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号法令B表A组所载的货物给予许可。 发出质量证明书。 发出卫生检验检疫证明书。 园林绿化部 潘永华 发出植物卫生证明书。 交通运输部 贾靖龙 科以关於车辆使用牌照税的罚款。 签署国际驾驶执照、特别驾驶准照、临时驾驶准照、学习驾驶准照、汽车登 记摺和重型电单车及轻型电单车的登记摺及所有权凭证。 行政辅助部 梁慧明 签署生存证明书、寄送健康检查委员会关於人员事务的公函和表格、寄送行政暨公职局每月更新人力资源资料的公函和寄送退休基金会每月更新人员资 料的公函。 许可保持房屋津贴及家庭津贴。 财务资讯部 陈日鸿 签署寄送银行关於转移款项的公函,但取消或开立定期存款则除外。 财务及采购处 关施苑 签署向外寄送的「对外申请表」(或订货单)。 第001/DHA/SAL/2003号公开竞投 提供“废旧轮胎处理机” 仰众知悉,按照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日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决议,有关“提供废旧轮胎处理机”之公开竞投现已开始。 有兴趣者可於办公时间到本署文书暨档案中心(新马路163号)索取承投章程及承投责任书。 竞投人士应以澳门币贰万元的现金或抬头注明为民政总署的支票或银行担保书所作的临时保证金递交到民政总署财务处。 是次公开竞投之解释会将会在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日15:00时正於本署培训及资料储存处(夜呣斜路6号“第一警司处”大厦一楼)举行。 有关的标书及文件需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17:00时正前把标书递交至文书暨档案中心。 所有参与竞投公司必须於截止递交竞投标书前之工作日,向本署文书暨档案中心询问及索取最後补充文件或补充说明。 开标日期:在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10:00时於本署培训及资料储存处(夜呣斜路6号“第一警司处”大厦一楼)举行。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於民政总署 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仕尧
因行文有误,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特级技术辅导员晋升考试的评核名单内的应考人中文名称出现不正确之处,现更正如下: 原文为:“何丽连…” 应改为:“何丽莲…”。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於民政总署 典试委员会主席:行政辅助部部长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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