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二零零零年一月七日市政执行委员会议决的第1/主席团/2000号批示和七月五日第4/93/M号法律修改之十月三日第24/88/M号法律第三十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条第二和第三款之规定,以及行使市政执行委员会於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会议,按照上述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号法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而赋予本人之权力; 又监於刊登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政府公报》第二组之市政部门组织架构第三及第四条之规定; 本人将权限授予及转授予: 一、表一及有关职责范围内的各部门及附属单位主管,以便: a)根据本批示,且不妨碍由执委会、局长或副局长所给予的指示执行非属前述各人的权责的一般文书行为; b)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释,并许可有关人员的假期,以及许可累积及转移假期; c)根据法律及市政规章,执行罚款至澳门币五千圆,并发出证明书及认证官方文件; d)签署给予私人的、且纯涉及技术性的资料或意见的文书,但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承担任何承诺或决定。 二、载於表二的主管人员执行表内的行为,但不影响上款赋予各部部长的权力。 三、本批示不影响权力的收回,以及市政执行委员会、其主席或其他成员的监管权,也不能凌驾以特殊问题为标的具相同性质的批示之上。 四、本批示在其草案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三日於市政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後立即生效。
二零零零年七月六日於临时澳门市政局
主席 麦健智
表一
本批示第一款所指之主管人员
部门/附属单位
主管人员
行政暨财务部
关施敏(暂代)
交通暨运输部
贾靖龙
表二
本批示第二款所指之主管人员
附属单位/姓名
行为
交通暨运输部
贾靖龙
签署国际驾驶执照、临时驾驶
准照和学习驾驶准照。
驾驶员事务处
谢国汉
签署特别驾驶准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