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根据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六月七日第33/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二月七日第12/94/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把本人在体育发展处、体育设备处及体育医学中心内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的权限,授予体育发展局代副局长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学士。并把六月七日第33/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所转授予本人的部分权限,转授予体育发展局代副局长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学士,以便其在上指的附属单位执行职权,有关的权限如下: 1)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2)批准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3)签署上述附属单位主管权限以外的公函,但致行政长官 和司长办公室、立法会、检察长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廉政公署、审计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机构或实体的属体育发展局职责范围的公函除外。 4)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关於体育发展局 的开支表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75,000.00(澳门币柒万伍仟元)为限;如属获批准免除进行竞投或订立书面合同者,有关金额上限减半。 2.本批示所授予及转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与监管权。 3.对行使获授予及转授予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4.在本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范围,至本批示刊登之日期,体育发展局代副局长所作的行为均获追认。 5.废止公布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八月二十六日第32/GP/2002号批示。 6.本批示由刊登日起生效。 (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批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