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40/DIR/DSTE/2002号批示,将若干权限转授予劳工暨就业局就业厅厅长及职业培训中心代主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劳工暨就业局为填补人员编制第一职阶一等文员一缺,进行文件审阅、有限制一般晋升开考,该招考通告已刊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现公布应考人评核成绩如下: 合格应考人: 分 梁美英 8.24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并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修改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考人可在本名单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天内向核准招考的实体提起诉愿。 (经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确认)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劳工暨就业局 典试委员会: 主席:处长 Lurdes Maria Sales 委员:科长 欧阳文标 二等高级技术员 张荣异

通 告 第40/DIR/DSTE/2002号批示
劳工暨就业局局长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於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81/2000号批示第二款所赋予之职权,决定: 1. 将就业厅的行政技术管理之权限转授予本局就业厅厅长黄健清学士,尤其是: 1.1 签署该厅与公共及私人实体之间的往来文件,但呈交予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及各主要官员办公室的文件除外; 1.2 许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内之超时工作; 1.3 应所属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准许其享受假期或将之提前或延迟,并准许其合理缺勤; 1.4 严格执行经济财政司司长注明接受非本地劳工的批示之规定,准许与作为提供非本地劳工的实体签定八八年二月一日第12/GM/88号批示第九款e)项规定提供劳务之合同,并确保遵守同款d)项所指之要件; 1.5 应申请人要求及按本局所存资讯记录,签署有效期不超过六十天的外地劳工临时延期证明书(续期),但同一目的的证明书以连续发出不超过两次为限。 2. 将职业培训中心的行政技术管理之权限转授予本局职业培训中心代主管孔令彪学士,尤其是: 2.1 签署该中心与公共及私人实体之间的往来文件,但呈交予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及各主要官员办公室之文件除外; 2.2 许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内之超时工作; 2.3 应所属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准许其享受假期或将之提前或延迟,并准许其合理缺勤。 3. 本转授权限书在不影响收回与监管之权力下制定。 4. 透过获司长认可後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上述获转授权人将可转授被视为有助该局良好运作的适当权限予具主管职务的人员。 5. 从事透过行使现转授所赋予的权限行为,得进行必要的诉愿。 6. 本批示由刊登《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翌日起开始生效。 (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劳工暨就业局 局长 孙家雄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