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DIR/2000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财政局各副局长,各厅长或同职权据位人,行政暨财政处处长,公证处处长及法律辅助中心协调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财政局为填补人员编制之技术辅导员职程第一职阶特级技术辅导员三缺,经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刊登以文件审阅,有限制的方式进行一般晋升开考的招考公告。现公布应考人评核成绩如下:
合格应考人: 分
1. 张祖强 8.94
2. 毛志强 8.23
3. 何敏仪 7.76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考人可自本名单公布之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内向核准招考的实体提起诉愿。
(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七日於财政局
典试委员会:
主席:副局长 杨宝仪
委员:厅长 容光亮
二等高级技术员 刘嘉菲
财政局为填补人员编制之助理技术员职程第一职阶一等助理技术员二缺,经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刊登以文件审阅,有限制的方式进行一般晋升开考的招考公告。现公布应考人评核成绩如下:
合格应考人: 分
1. Alberto Domingos Ley 7.38
2. Luís Alberto dos Santos 7.13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考人可自本名单公布之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内向核准招考的实体提起诉愿。
(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七日於财政局
典试委员会:
主席:处长 何燕梅
委员:一等高级技术员 赵汝民
二等高级技术员 刘嘉菲
财政局为填补人员编制之行政文员职程第一职阶二等文员五缺,经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刊登以文件审阅,有限制的方式进行一般晋升开考的招考公告。现公布应考人评核成绩如下:
合格应考人 分数
1. 林慧怡 7.81
2. 锺桂娴 7.71
3. Armando Maria da Gra?a 7.63
4. 杨秀龙 7.33
5. Cláudia Maria Drummond de Carvalho 7.21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考人可自本名单公布之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内向核准招考的实体提起诉愿。
(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七日於财政局
典试委员会:
主席:处长 朱国宏
委员:科长 José Poupinho Chan
二等高级技术员 刘嘉菲
通 告
批示 第40/DIR/2000号
鉴於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b)项及第六条第一、二及四款的规定;
鉴於有必要简化财政局的行政程序和手续;
基於简化的目的,上指法规第四条授予本人之部份权限作出转授;
现决定如下:
一、公共会计厅(DCP)、研究暨财政策划厅(DEPF)、纳入公共审计暨税务稽查讼务厅(DAIJ)之公共财政稽核处(DIFP)、纳入公物管理厅(DGP)之特许及批给事务处、公证处(NOT)及法律辅助中心(NAJ),以上部门均直接向局长负责以执行其活动;
二、授予副局长何浩然学士以下财政局组织附属单位的领导、协调及监督权限:
a)公共审计暨税务稽查讼务厅,但按照上款规定,不包括公共财政稽核处;
b)资讯系统厅;
c)财税厅。
三、授予副局长杨宝仪学士以下财政局组织附属单位的领导、协调及监督权限:
a)公物管理厅,但按照本批示第一款规定,不包括特许及批给事务处;
b)行政暨财政处。
四、授予各厅长或同职权据位人,行政暨财政处(DAF)处长、公证处(NOT)处长及法律辅助中心(NAJ)协调员之权限如下:
a)签署呈达上级批示的公函,以及签署有关需发送公文的传递文件;
b)批阅部门运作之物资申报;
c)批准放假之申请。
五、据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在本批示中规定的授予权限仅由代任人行使。
六、授予的签署权不包括发往下列部门的公文:
a)行政长官及司长办公室;
b)立法会;
c)检察长办公室及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d)廉政公署;
e)审计署;
f)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实体。
七、行使本批示中规定的转授权限,其具体行为包括诉愿。
八、该等转授权限不得妨碍相关的收回权限及监督权限。
九、本批示废止:
a)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组《政府公报》的七月十九日第24/DIR/99号批示;
b)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组《政府公报》的七月十九日第21/DIR/99号批示。
(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於财政局
局长 艾卫立
批示 第41/DIR/2000号
鉴於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b)项之规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六月二十八日第78/2000号经济财政司司长的批示第二点所赋予之职权;
决定如下:
1.将以下权限转授予本局副局长何浩然学士:
1.1.根据房屋税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许可财税厅厅长建议对市区房屋所进行之估价,以及许可纳税人根据同一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所申请之特别估价;
1.2.许可纳税人根据职业税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规定对就源扣缴的选择制度作出抉择;
1.3.审议及决定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四条规定之豁免申请;
1.4.许可退还根据三月二日第16/85/M号法令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关於税捐方面之撤销款项;
1.5.审议及决定印花税总表第九条a)项及b)项所述之豁免申请;
1.6.签署呈达上级批示的公函,以及签署有关发送公文的传递文件,但发往下列部门的公文不包括在内:行政长官及司长办公室、立法会、检察长及终审法院办公室、廉政公署、审计署及在财政局职责范围内送往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实体。
2.本批示所转授之权限,得按照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第六条之规定再作转授。
3.对於现转授之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察权。
4.何浩然学士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在现转授之权限范围内所作之行为,予以追认。
5.废止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第三十一期《政府公报》第二组的七月十九日第22/DIR/99号批示。
(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於财政局
局长 艾卫立
批示 第42/DIR/2000号
鉴於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b)项之规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六月二十八日第78/2000号经济财政司司长的批示第二点所赋予之职权;
决定如下:
1.将以下权限转授予本局副局长杨宝仪学士:
1.1.签署任用书;
1.2.根据现行法例,给予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准许因个人原因或基於工作需要之年假累积;
1.3.经审查有关法理前提後,准许续任,转临时委任为确定委任,以及可作证明的定期委任;
1.4.准许人员职程内职阶之转入;
1.5.根据法例的规定,准许免职及解除合同;
1.6.以本地区名义签订所有编制外和散位的合同;
1.7.签署财政局工作人员服务时间之计算与结算书;
1.8.准许该机关之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到澳门卫生局的健康检查委员会接受检查;
1.9.准许发还不合适之文件,旨在保障与本地区订定的合同的承诺或履行;以及准许发还由其协调的辖下部门的文件;
1.10.准许人员、物品与设备、不动产与车辆投保;
1.11.许可作出载於预算开支表章节九和十二关於财政局的工程及资产及劳务取得之开支,但以澳门币二十万元为限,倘获豁免招标,该金额的数值减半,而载於同一章内劳务取得的金额为最高澳门币十万元;
1.12.除了上款所指的开支,准许固定的负担开支,如设施和动产租赁开支,支付水电费、清洁费、楼宇共同管理费或其他有关同样性质的开支;
1.13.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1.14.准许宿舍分配,尤其是属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物业之房屋;
1.15.准许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方面之租赁合同之管理、续期、更新和终止;
1.16.应利害关系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房屋之转让价格之缴付方式或预付之申请作出决定;
1.17.对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之房屋之停车位分配作出决定;
1.18.准许退还保证金及以银行担保取替存款或以现金开支之保证金,如适用法例有所规定者,在其协调下的组织附属单位之权限为之;
1.19.准许政府车辆及电单车燃油之年限额拨款,并且核准报销,凡视为无用之车辆,将以公开拍卖形式出售或作耐用资产销毁;
1.20.确认财政局公开竞投的判给卷宗;
1.21.根据刊登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政府公报》第五十期之十二月六日第255/85号批示第六款规定,为澳门地区接受私人赠与之土地;
1.22.准许签发存档於财政局的文件证明,但法例由特别规定除外;
1.23.签署呈达上级批示的公函,以及签署有关发送公文的传递文件,但发往下列部门的公文不包括在内:行政长官及司长办公室、立法会、检察长及终审法院办公室、廉政公署、审计署及在财政局职责范围内送往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实体。
2.本批示所转授之权限,得按照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第六条之规定再作转授。
3.对於现转授之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察权。
4.杨宝仪学士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在现转授之权限范围内所作之行为,予以追认。
5.废止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第三十一期《政府公报》第二组的七月十九日第23/DIR/99号批示。
(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於财政局
局长 艾卫立
批示 第43/DIR/2000号
鉴於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第四条及第六条之规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六月二十八日第78/2000号经济财政司司长的批示第二点所赋予之职权;
决定如下:
1.将以下权限转授予公共会计厅厅长Vitória Alice Mariada Concei??o学士:
1.1.准许载於预算内之拨款帐目应付开支之程序和结算,但需根据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第十八条和十九条规定,证实为合法、有预留款项和已获有权限实体准许;
1.2.得对机票、搬运行李、预支薪俸、年资奖金和其他法律规定津贴等申请作出决定;
1.3.批准涉及3/RF(OT)式及M/11式之司库活动账目运作;
1.4.准许不应收取之报酬和补助分期退回;
1.5.准许重新发出无按时递交代理银行之支付凭单,即使开支涉及前财政年度;
1.6.准许不应扣除之退回;
1.7.准许透过现行预算之适当拨款,将薪俸扣除转往受惠实体;
1.8.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批准支付历年负担,而该负担应以正执行之预算内为此目的而登录之拨款支付。
2.本批示所转授之权限,得按照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再作转授。
3.对於现转授之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察权。
4.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o学士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在现转授之权限范围内所作之行为,予以追认。
5.废止刊登於七月八日第二十七期《政府公报》的七月一日第011/DIR/98号批示。
(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於财政局
局长 艾卫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