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五月二十日第15/78/M号法令核准及经八月二十三日第40/93/M号法令修订的《澳门公开影演甄审委员会》第二条第一款a)项所赋予本人之权限,授予崔贞贞学士,代表本人出任该委员会主席。 二、对於是次授予的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管权。 三、对於行使本批示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可提起必要诉愿。 四、废止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九月十五日第14/IC/2000号批示。 五、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长 何丽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