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总局局长根据第9/2002号法律第十五条及第1/2001号法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并按照其联合行动指挥权限,作出本批示。 一、将在紧急情况下之拯救及民防行动的控制及领导权限授予消防局局长马耀荣消防总监,尤其有关依照保安司司长批示核准及已分发给组成有关结构的实体之台风民防计划范围内的行动; 二、在上款所指的实体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的情况下,本授权书所赋予的权限则由根据第9/2002号法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一)项1及2的规定所担任澳门保安部队的任何军事化指挥职务及相关年资较长的军事化人员行使。 (经行政长官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批示确认)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日於警察总局
警察总局局长 白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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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於警察总局
警察总局局长 白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