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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2002号海关关长批示,将若干权限转授予海关代副关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根据第21/2001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七条及第120/2001号保安司司长批示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经行政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会议,议决: 一、在行政委员会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副海关关长为其代任人; 二、转授予行政委员会主席,海关关长徐礼恒或其代任人,在其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 批准进行及取得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开支表中关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一章内金额不超过澳门币十五万元之工程,如属豁免举行竞投及/或豁免订立书面合同,所指金额减半; (二) 批准实行属平常管理的开支、属紧急且不可延缓的开支及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一万伍仟元正的招待费。 三、上述转授予的权限可透过行政委员会主席的批示作转授。 四、自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行政委员会主席及其代任人作出上述转授予权限范围之行为均获追认。 (保安司司长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一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於海关 行政委员会主席 徐礼恒
第01/2002号海关关长批示
本人行使公布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的第120/2001号保安司司长批示第三条以及第1/2002号海关行政委员会决议第二条及第三条赋予的职权,转授予海关代副关长赖敏华如下权限: 一、所述批示第一条(一)款至(十二)款、(十五)款及(十八)款载列的权限; 二、批准实行属平常管理的开支及属紧急且不可延缓的开支。 本转授权限不妨碍收回权与监管权。 对於在现转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可提起必要的诉愿。 自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间,由代副关长在上述转授之权限范围所作之行为均获追认。 (保安司司长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一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於海关 海关关长 徐礼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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