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根据九月八日第三十六期第一组及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的九月七日第21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三)项及九月九日第219/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将授予本人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转授予澳门驻世界贸易组织经济贸易办事处副主任吕美莹学士: (一)签署计算及结算人员服务时间的文件; (二)批准法律规定限额内的超时工作; (三)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四)批准人员参与在瑞士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五)批准办事处人员出外公干; (六)签署报到凭证及薪俸资料表; (七)批准将被视为对部a门运作已无用处或不适合的财产报废; (八)批准为人员、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投保; (九)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的实体的属办事处职责范围的文书; (十)批准办事处正常运作所必要的开支,例如电费、交通费、清洁服务费、管理费、物料及物品之取得或其他同类开支,不论金额多少。 二、本转授权不影响收回及监管权。 三、对行使现转授权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本批示自公布日生效,但不影响下款的规定。 五、追认办事处副主任自有关签署之日起至本批示公布之日所作出的本批示第一款所指的全部行为。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九日经行政长官批示确认)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门驻世界贸易组织经济贸易办事处,日内瓦
办事处主任 罗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