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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002号保安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澳门监狱狱长,作为签订“澳门监狱更换铁网工程”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及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限予澳门监狱狱长李锦昌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太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关澳门监狱更换铁网工程(05-OB/EPM/2001)之合同。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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