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及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限予澳门监狱狱长李锦昌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太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关澳门监狱更换铁网工程(05-OB/EPM/2001)之合同。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传发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及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限予澳门监狱狱长李锦昌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太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关澳门监狱更换铁网工程(05-OB/EPM/2001)之合同。